2021版 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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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面临的现行标准适用等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有效指导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特编写本指南。
本指南力求在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对于受改造条件所限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既能改善、提升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不降低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同时避免出现过度改造造成的经济浪费、结构安全性降低等问题。
本指南对既有建筑不同改造情况下如何适用现行标准和原有标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设计单位提供设计的依据,为消防设计审查提供参考。
本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5.给排水:6暖通:7电气:附录A。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3.2通用要求
3.3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4建筑
4.1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2安全疏敏、疏散楼梯
3救援设施
4.4结构构件
4.5外墙保温材料
5给排水
5.1一殷规定
5.2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5.3供水设施
5.看室内消火栓系统
5.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暖通
6.1一规定
6.2防烟系统
6.3排烟系饶
7电气
7.1一般规定
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7.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5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7.6消防电源
7.7消防相关电境
附录A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本指南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1为推进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和审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且权衡改造的经济性、可行性,不降低结构安全,特编制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和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和审查,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建筑、工业厂房和仓库的改造以及房屋建筑的扩建。
1.0.3历史建筑的修缮改造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通过专题研究和论证的方式提出加强防火措施,设计单位据此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
1.0.4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消防设计审查需要进行规划确认时,应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的通知》〔沈建发(2020)88号)执行。
1.0,5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受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按本指南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措施,改造后建筑消防安全不得低于原建设时的标准。
1.0.6既有建筑改造无法满足现行标准和本指南的要求时,应加强原有建筑消防安全措施。并针对消防设计难点组织专题研究和论证。
1.0.?既有建筑改造除本指南规定的情况外,其他设计、审查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既有建筑
已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建筑。
2.0.2建筑整体改造
既有建筑整体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功能、防火分区等变更的改造工程。有地下室的建筑地上各层全部改造可确认为建筑整体改造。
2.0.3建筑局部改造
既有建筑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功能、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变更的改造工程。
2.0.4建筑内部装修
不改变原设计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承重结构,不改变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的位置和宽度等,消防设施的调整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0.5现行标准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统称。
2.0.6原有标准
既有建筑设计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或既有建筑最后一次改造时设计文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