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大小:0.29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其他资料
分享会员:芳华
分享时间:2022-01-11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
〔2018〕3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全省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1、附件 2。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对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地监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系统”),对危大工程实施动态监管。
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上(下)管线设 施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按 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 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建质〔2020〕52 号)有关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 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 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其中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对 于需要评审的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应当按规定通过专家评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当重点就危大工程有关安全事项向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与勘察和设计有关的危大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结合工程特点、拟采 取的施工工艺等,对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单进行补充完善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料。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危大工程清单中的所有危大工程进行危险源辨识与分 析,开展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并按规定如实上报重大风险信 息。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监管平台系统”的危大工程栏 目,及时填报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危大工程相关信息以及有关过程 管控等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危大工程,应当及时更新相 关信息。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 员,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相关工程设计文件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 包单位组织编制。当同一施工场所存在多个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 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 位置采取相同施工工艺时,可编制一份专项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应的实施部位。
第十六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住房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 号)有关要求。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 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 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工程、技 术、安全、质量等相关职能部门非参与施工方案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分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通过,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 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