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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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造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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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促使工程总承包健康有序、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建国以来,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一直是施工总承包占据主导地位,1984 年国务院发文进行工程总承包,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出推行工程总承包,并要求政府
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工程计价规则还是建立在施工图发承包基础上,导致用施工总承包思维推行工程总承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需要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的计价计量规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本规范的编制填补了这一空白。将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一起,为发承包双方了 解,选择不同发承包模式下的计价规则提供了指引。)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的计价活动。(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采用施工图发承包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0.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公平、绿色的原则。
(本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第三条第二款“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的规定,确定了计价原则,明确工程总承包计价首先要依法进行,其次发承包双方具有平等地位,第三发承包双方应诚信,第四计价要公平,发承包双方都应在工程总承包中遵循这些原则。)
1.0.4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计量应依据《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市政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城市轨道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等专业建设项目的计量标准。
(本条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计量依据,应该是不同于施工图项目计量的,适应于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
1.0.5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现行法律、标准的关系。)
2 术语 2.0.1 工程总承包
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约定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确保达到建设项目的功能、性能、品质等目标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术语参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定义包含了工程建设领域采用较多的两种最基本的工程总承包
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
2.0.2 施工总承包 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实行承包建设,并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施工总承包术语是相对于工程总承包的,从两条术语中可以看出二者的根本区别。)
2.0.3 单价合同
指发承包双方以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单价并在合同中约定,按承包人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对合同总价进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施工合同。 (单价合同适用于以施工图为基础进行发承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的施工总承包。)
2.0.4 总价合同
指发承包双方以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以及发包时的设计文件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总价并在合同中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对总价进行调整、确认的建设工程合同。(长期以来,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有的习惯将工程计价的合同方式归纳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这一划分在实践中带来了问题:一是固定价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第二采用“固定”字眼的价格合同,容易使人产生价格绝对固定,不能调整的错觉,无形中带来了一些无谓的合同争议。实际上,在工程建设领域,国内外成熟的合同文件,都是根据发承包范围来分摊计价风险,合同价格是固定还是可调整都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而不是不管合同的具体约定就对合同下一个固定或可调的结论。可见,准确地把握工程合同涉及工程价款的具体约定,是做好工程计价的前提。
总价合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1)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当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超过约定范围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时,即为固定总价合同,由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化的风险,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①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进行调整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最终工程量,即承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②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等)调整确定合同价款,即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2)以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图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除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价格风险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由发包人承担,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
(3)以发包人要求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除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价格风险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来说,如采用 EPC 方式,除发包人要求有变更外,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往往施工条件多变,因此采用总价合同通常也对于一些事前无法把握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如土石方(工程量与土石类别均存在较大变量)工程可以单列作为单价项目,以便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及其价款。
总价合同适用于以发包人要求、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为基础进行发承包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2.0.5 发包人
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并与承包人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6 承包人
指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并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依据《民法典》以及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的称谓,本规范将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分别称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还可称为建设单位、项目单位、项目业主、招标人等。承包人还可称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投标人等)
2.0.7 联合体
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联合体协议组成的,作为承包人共同对外投标和签约的临时机构。
2.0.8 工程费用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安装工 程和设备购置所需的费用。 (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2-2015)的规定:建筑工程费主要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矿山、桥涵、道路、水工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安装工程费主要用于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等的组装和安装,以及配套工程安装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设备购置费指需要采购或自制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建筑设备的价值。)
2.0.9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应当分摊计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属于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咨询费、检验检 测及试运转费、系统集成费、财务费、工程保险费以及其他专项费等。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是从工程建设其他费(二类费用)中选择的在工程总承包中应予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承发包的范围选择,本规范未列的可以在其他专项费中增加。)
2.0.10 勘察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规定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工程总承包中是否包含勘察或包含的具体勘察项目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规范对勘察在工程总承包中的界定见 3.2.2 条。)
2.0.11 设计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不同专业工程对设计深度的要求,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程总承包中包含的设计具体内容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规范对设计在工程总承包中的界定见 3.2.2 条。)
2.0.12 研究试验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建设项目提供研究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以及按照设计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验证所需的费用。
2.0.13 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
2.0.14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协调管理发生的费用。
2.0.15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服务于总承包而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一次建造、维修、一次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铁路、码头、货场的租赁等费用。
2.0.16 咨询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工程技术经济咨询、造价咨询、法律咨询、工程审计等的费用。
2.0.17 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检测、设备检验、联合试车、联合试运转、试运行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