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7装配式住宅消耗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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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说 明
一、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定 额”)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装配式装修工程和措施项目共四章。
二、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 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其中,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单体建筑预制 率不低于40%或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0%的项目。
三、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的基础上,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按现行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本市施工 企业的技术装备状况、现阶段施工工艺水平、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等进行编制的。
四、本定额作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作为 编制工程投标报价、确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的参考依据。
五、本定额与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及包括的内容
(一)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 示,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二)材料
1.本定额测算使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 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 工现场堆放损耗。
3.设计材料品种及规格与本定额不同时,可进行换算,除另有说明外,定额消耗量不得调整。
(三)机械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用机械合理配备,结合工程实际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综合确定的,每台班按 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机械的动力燃料,柴油、汽油消耗量列入材料消耗量中。
(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和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的定额子目中已综合构件卸车、就位的工作内容。
七、本定额中其他材料费、其他机具费,分别以材料费(不含其他材料费)、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测、工种间交叉配 合等次要工序。
九、工程费用标准列入定额附录中。适用范围、有关规定、计算规则及费用标准详见定额附录说明。 十、定额中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有效位数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以面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2”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以长度计算”的工程量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以质量计算”的工程量以“t”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5.“以数量计算”的工程量以“组、个、套、件”等为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取整数。
本定额各章计算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定额所称“以内”“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以上”,不包含本数。
术 语
一、预算消耗量定额 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合格分项工程所需消耗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具数量标准。
二、装配式建筑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三、预制率 对于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项目,单体项目±0.000标高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 分的混凝土用量占对应部分混凝土总用量的体积比。 计算方法如下: 预制率=V1/(V1+V2)×100% 式中:V1—±0.000标高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混凝土用量(体积); V2—±0.000标高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现浇混凝土用量(体积)。
四、部件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五、部品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 能单元的统称。
六、装配式装修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系统的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
第一章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构件连接混凝土2节共15个子目。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三)预制构件
1.构件安装不分构件外形尺寸、截面类型以及是否带有保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构件种类套用相应 定额。
2.构件安装定额已包括构件固定所需临时支撑的搭设及拆除,支撑(含配件)种类、数量及搭设方式综 合考虑。
3.墙板、女儿墙等构件安装定额已包括构件放置所用插放架体、码放架体等的搭设及拆除等工作。
4.周转材料按摊销进行编制。
5.墙板、女儿墙等构件底部按灌浆考虑,相关的工作内容并入套筒灌浆子目中。
6.女儿墙按照墙高1.4m 以内进行编制,墙高超过1.4m 时,执行外墙板相应子目。
7.依附于外墙板制作的凸(飘)窗,并入外墙板内计算。
8.预制楼梯休息平台安装执行预制叠合楼板相应定额,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3。
9.阳台板安装不分板式或梁式,均套用同一定额。空调板安装定额适用于单独预制的空调板安装,依 附于阳台板制作的栏板、翻沿、空调板,并入阳台板内计算。
10.套筒灌浆的专项检测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11.清缝打胶定额中注胶缝的断面按20mm×10mm 编制,若设计断面与定额不同时,密封胶用量按比 例调整,其余不变。
(四)构件连接混凝土
1.构件连接混凝土指装配整体式结构中,用于与预制混凝土构件连接形成整体构件的现场浇筑混 凝土。
2.墙板或柱等预制垂直构件之间设计采用现浇混凝土连接的,当连接长度在1m 以内时,套用预制混 凝土墙连接处混凝土定额,长度超过1m 的,仍按2012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五章“混凝土 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的相应子目及规定执行。
3.叠合楼板上现浇混凝土部分执行2012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五章迭合板子目。
4.预制叠合楼板之间设计采用现浇混凝土拼缝的,执行2012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五 章相关规定。
5.构件连接混凝土钢筋制作执行2012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五章钢筋制作相应子目; 钢筋安装执行2012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五章钢筋安装相应子目,其综合工日乘以系数 1.2。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预制混凝土构件
1.预制混凝土构件工程量按成品构件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依附于构件制作的各类保温层、饰面 层的体积并入相应构件安装中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配管、套管、线盒及单个面积≤0.09m2 的孔洞、线箱等所占体积,构件外露钢筋体积亦不再增加。
2.套筒灌浆按设计图示以数量计算。 3.清缝打胶按构件墙体接缝的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二)构件连接混凝土
构件连接混凝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螺栓、配管、套管、线盒等 及单个面积≤0.3m2 的孔洞所占体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