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8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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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内
容和计算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冀建质[2004]158 号)
进行了修订。
一、本定额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本省范围内国有投、融资的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总概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计
列其他费用的依据。非国有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可以参考使用。国家、省对专业建设项目概算
其他费用的编制与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
应由基本建设投资支付并列入建设项目总概算内,除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以外,为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
各项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包括:
(一)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有关的费用
建设用地费
(二)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费
建设项目场地准备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前期工作咨询费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勘察设计费
施工图审查费
研究试验费
工程造价咨询费
招标代理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程保险费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费
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生产准备费
联合试运转费
四、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概算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本定额计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或调整时,应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计算或调整。
五、本定额仅作为编制建设项目概算费用的依据,不做为实际收缴费用的标准。
六、为方便使用,本定额附录了“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及流动资金的内容及计算方法”及
“建设项目概算费用构成表”。 七、本定额附录三中所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供使用时查阅,所有文件均由原
发文单位解释。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的内容、计算方法、标准及依据
一、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有关的费用—建设用地费
1土地征用及补偿费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征用土地及补偿应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计算方法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3)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4)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备注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2011]1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 号);实行招拍挂项目此项费用不计入。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内容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以指定的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提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开发经营使用,并由受让人向国家支付的费用。以出让方式取
得土地使用权后,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时,该地块生土地增值的,还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以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取得土地的,按照实际成交金额计算土地出让金。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按照基准价确定(但是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于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照土地纯收益计算。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 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 号);实行招拍挂项目按此列项
3 租地费用
内容
建设项目采用“长租短付”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租地费用。
计算方法
在建设期间支付的租用土地费用计入建设用地费;在生产经营中支付的租用土地使用费应进入营运成本中核算。
备注
有关部委发布的概算编制办法
4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5 号);《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 11 号)
5耕地占用税
内容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计算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49号;《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6 契税
内容
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承 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计算方法
契税税率为 4%
备注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