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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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2012 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
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
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
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
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
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
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
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
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
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
合测算的。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 96 元;二类工每工日 77 元;三类工每工日
61 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
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
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
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
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2.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3.材料的消耗量包括按国家消耗量定额标准规定的正常施工消耗和材料从工地仓库、现
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运至施工操作或安装地点的堆放损耗和运输损耗及不可避免的施工
操作损耗。
4.材料价格是以 2012 年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的价格,包括了由材料供应
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5.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 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
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 0.875%,施工单位留 1.225%;由建设单位
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 1.68%,施
工单位留 0.42%。
6.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
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单价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准,材料数量按实际领用量确
定。
7.周转材料费中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等相关费用。
8.基价中部分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前,
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未包括其价值,计价时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同时
计算其采购保管费,分别计入本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中;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后,表示
基价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9.材料消耗量带有“×”号的, “×”号前为材料消耗量, “×”号后为该材料的单
价。数字后带“()”, “()”内为规格型号。
九、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规定和说明: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合理的机械配置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
参考基价》确定。
十、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 20m 以内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 20m 时,
因施工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第十七章“超高工程附加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施工用水、电已包括在本基价材料费和机械费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
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还建
设单位。
十二、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
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基价材料、机械和构件的规格,用数值表示而未说明单位的,其计量单位为毫
米;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凡未说明计量单位的,按长度计算的以米为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
的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体积计算的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按质量计算的以吨为计量单位。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l.20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
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
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
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 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
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
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l/2 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
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设计加以利
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l/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
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
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
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l/2 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
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l/2
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
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m 及以
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
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
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
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
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
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2.10m 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
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
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