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0建筑装修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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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物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者为半地下室。
2.0.21 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 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物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
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0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
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
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
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
面积;净高在 2.10m 至 1.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 时
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
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
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
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
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
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
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
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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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
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
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
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
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
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20 高低连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
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的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
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2.10m 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
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
地铁隧道。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土方、机械土方、石方及基础排水。
二、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列项计算。土石方类别详见土壤及
岩石分类表。
三、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碾压夯实后的体积(实方)计算。
[[Luo]5]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见下表:
四、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
(1)含水率≥25%为湿土;
(2)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采用井点排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土方开挖应按干土计算,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套用基础排水[[Luo]6]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Luo]7]。
五、挖土方工程量应扣除直径 800mm 及以上的钻(冲)孔桩、人工挖孔桩等大口径桩及空钻(挖)
所形成的未经回填桩孔所占体积。挖桩承台土方时应乘以相应的系数,其中:人工挖土方综合定
额乘以系数 1.08;人工挖土方单项定额乘以系数 1.25;机械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 1.1。[[Luo]8]
六、土石方、泥浆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外运),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
的按本章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工土方:
1. 人工挖房屋基础土方最大深度按 3m 计算,超过 3m 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如局部超过
3m且任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3m部分的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综合定额乘以系数1.05[[Luo]9];
挖其他基础土方深度超过 3m 时,超过 3m 部分的土方,每增加 1m 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1.15 计
算。[[Luo]10]
2. 房屋基础土方综合定额综合了平整场地,地槽、坑挖土、运土,槽坑底原土打夯,槽坑及
室内回填夯实和 150m 以内弃土运输等项目,适用于房屋工程的基础土方及附属于建筑物内的设
备基础土方、地沟土方及局部满堂基础土方,不适用于房屋工程大开口挖土的基础土方、单独地
下室土方及构筑物土方,以上土方应套用相应的单项定额。[[Luo]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