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7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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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
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资金。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设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1.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本原则:
(1)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2)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4)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招标文件应给出估算后的具体金额。
(5)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3.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具体要求编制计日工,给定具体数值,并应按程序计取规费和税金。
4.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三、投标报价的编制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1.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
(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①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②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④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⑤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⑥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⑦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四、风险费用
风险费用是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发承包人应约定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施工条件变化等对中标价影响因素的承担人和调整方法。
1.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2.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波动幅度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5%时,予以调整;
(2)施工机械使用费波动幅度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时,予以调整。
3.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五、合同价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进行约定。合同价款的约定应遵循下述原则: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六、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园林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等。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养护工程应遵守下述规定:
1.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招标中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对定额水平、计算规则和计费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2.投标报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编制时,除规定不允许调整部分(如取费程序、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外,可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定额水平等进行调整换算,但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七、计价依据的管理
1.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对计价依据的管理解释,适时对定额人工、机械台班单价及定额子目进行调整,补充重复使用的单位估价表。
2.本届定额对现有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均已体现。本届定额颁发后,施工过程中对相关部门公布名录中新出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需要编制补充定额为工程计价提供技术服务时,发承包人应及时进行现场数据收集、整理、测算,申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补充定额。补充定额将会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上体现鼓励性措施,优先解决相应问题,从政策和管理方面推动“四新”技术的应用。
3.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计价依据进行管理解释,对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包括机械燃料)定期发布信息价格,补充一次性使用的单位估价表。
4.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解释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或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问题,应请示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核准。出具的书面解释和答复意见应报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备案。
5.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以统一格式按时公布所在地城市的人工成本信息价,但不能对定额人工、机械价格进行调整。
第一章 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设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包含工程设备,下同)、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见附表)。
一、人工费
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6.劳动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是指企业中由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7.职工福利费:是指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8.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的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内容包括: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检修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维护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维护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及水、电等费用。
(7)其他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龟、书报、办公软件、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经费。
7.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对上述材料检验试验费未包含部分的费用,结算时应按施工企业缴费凭证据实调整;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可参照下述标准计算,列入其他项目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包括通用安装工程)的检验试验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建筑与装饰工程占60%,通用安装工程占40%。市政、园林工程及构筑物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工费的1.5%计取:
(1)建筑面积小于10000m2的,每平方米3元;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乘以0.7系数;
(3)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附属配套工程不另计算。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稅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五、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内容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内政发[2007]9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可计入企业成本的费用。
4.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七、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附表一
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