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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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可靠性、可用性、 可维护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 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等有关要求, 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新建地铁、轻轨、单轨、中低速磁浮、纳入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调度指挥体系的市域快速轨道线路信号系统以及既 有线路信号系统更新改造,除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和要求 外,适用本规范。

1.3 系统构成

信号系统是实现城市轨道交通行车指挥和监控、保障行 车安全、提高运行效率的关键系统,主要包括列车自动防护 (ATP)、列车自动运行(ATO)、列车自动监控(ATS)、 计算机联锁(CI)、数据通信(DCS)、维护监测(MSS) 等子系统,以及电源、计轴、轨道电路、转辙机、信号机等 其他设备。CI子系统可与ATP子系统集成设置。

2 术语

2.1 互联互通运行的信号系统

同一车载设备兼容多线路地面和轨旁设备,同线路地面 和轨旁设备兼容多种车载设备,实现列车在多条线路运行。

2.2 线路设计速度

综合线路功能定位、工程条件、车站设置、技术经济等 因素,充分发挥线路系统能力确定的列车持续稳定运行的最 高速度。

2.3 道岔侧向临界速度

综合尖轨类型、导曲线半径等因素确定的列车通过道岔 侧向时不可超过的速度,高于列车通过道岔侧向时持续稳定 运行的最高速度。

2.4 ATP顶篷速度

ATP子系统保证列车不可超过的速度。

2.5 ATO目标速度

ATO子系统计算确定的期望列车运行的速度。

3 总体要求

3.1 涉及行车安全的ATP子系统、CI子系统,计轴等设备, 以及转辙机、信号机等控制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 则。

3.2 信号系统应在硬件设计和制造、软件设计、元器件选型 和筛选等环节采取措施提高系统可靠性。

3.3 ATP、ATO、ATS、CI、DCS等子系统和电源设备应具有《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2〕1 号 附件) 完备的冗余机制,提高系统可用性,单一板卡、网络设备、 车载测速及定位设备等单点故障应不导致列车降级运行。

3.4 信号系统设备应便于操作维护,易接近,具有拆装作业 操作空间,具备运行状态监测及故障报警功能,故障诊断能 定位到现场可更换单元,宜具备上电自检功能,提高系统可 维护性。

3.5 信号系统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车载设备不得超出车辆 限界,地面设备不得侵入设备限界;轨行区设备应采取避免 对作业和疏散人员造成伤害、防止设备被损坏的保护措施。

3.6 信号系统人机界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中文界面,突出显示行车关键功能区,易于 运行监控和操作;

(2)界面显示元素、字体、颜色应简洁直观、清晰明 确,显示状态变化时不应有断续卡滞、无序重叠,设备冗余 切换时不应出现卡滞、延迟现象;

(3)设备运行状态显示、故障及报警信息应含义明确, 便于监视、跟踪和分析。

3.7 信号各子系统采用统一时间源进行时间同步,具备同步 异常报警功能。系统日志和报警信息的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基 准。车载信号设备应向列车网络控制系统提供时间信息。

3.8 ATP、ATO、ATS、CI、DCS等子系统和计轴、电源等设 备应具备运行日志记录存储功能,配备可视化中文日志解析 工具及说明,并满足下列要求:

(1)日志信息至少包括设备运行状态、操作指令、内《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2〕1 号 附件) 部及外部接口数据信息。车载ATP/ATO设备的运行日志存储 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设备的运行日志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2)在无线带宽满足的前提下,车载ATP/ATO设备应 支持运行日志人工远程下载,且运营时段下载应不影响系统 正常运行。

3.9 信号系统应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能够防范计算 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采用的杀毒软件或防病毒软 件、网络隔离等防范措施应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杀毒软件、 防病毒软件的病毒库应支持定期更新,并满足下列要求:

(1)网络安全设备的网络运行状态、系统登录和操作、 网络安全事件等日志的存储时间不少于6个月; (2)信号系统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信息安全软 件(含病毒库)等商用软件应为正版授权;商用软件的版本 更新或替换,应保证信号系统运行安全和功能完整。

3.10 信号系统应具备故障分级报警功能,报警信息至少包括 等级、设备、时间、地点、内容、原因,报警等级按照对列 车运行影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级:

(1)一级报警是指ATP和CI子系统功能失效、道岔失表、 车地通信中断、ATS中央服务器功能失效等涉及行车安全或 直接影响行车的报警,并具有声音提示;

(2)二级报警是指ATP、ATS、CI子系统冗余失效, ATS子系统与外部系统接口故障、通信单网、电源单路等可 能影响行车的报警,并具有声音提示;

(3)三级报警是指发车指示器故障、维护监测设备故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2〕1 号 附件) 障、工作站故障等不影响行车的报警;

(4)四级报警是指其他异常事件报警。

3.11 信号系统涉及行车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及电路设计应 用,应经过运用实践并证实安全可靠。

3.12 信号系统软件(含数据)、硬件升级改造前应根据影响 分析完成实验室和现场测试并具有完整的测试分析报告,内 容至少包含安全性、兼容性、缺陷回归等项目,并覆盖影响 列车运行的全部路径。改造过程中使用的倒切设备应安全、 可靠,倒切前后应保持倒切状态锁定,并给出倒切状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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