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1-14024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湘建建〔202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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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有效识别和控制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项目考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实施。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复核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复核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托“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包括项目自评和项目考评。
项目自评是指企业每月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价,包括施工项目自评和监理项目自评。
项目考评是指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价,包括施工项目考评和监理项目考评。
施工和监理项目考评(自评)得分由项目现场考评(自评)得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得分(详见附表1)、监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得分分别按规定组成,项目考评(自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详见附表2、附表3)。
第八条 项目考评自项目开工始至项目完工终止监督止,首次考评时项目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应完成30%以上。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项目自评工作。项目自评工作应在当月完成并录入平台。
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共同组成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应单独进行项目自评和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际的实施情况,对施工项目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并录入平台。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每季度一次的频次进行项目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按规定在平台操作“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项目考评应于当季完成并将考评得分、等级等结果录入平台,于当季最后之日前审核提交。
第十三条 项目当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评分汇总表》中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是事故责任单位的;
(三)考评主体日常监督按规定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四)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考评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监理)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被公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自评及考评结果的;
(七)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八)不满足《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规定的绿色施工基本要求的;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接到告知书(详见附表4)之日起3个工作日,企业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应在作出不合格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详见附表5)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项目考评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应及时存档备查。
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考评记零分;工程监理企业已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报告的,工程监理企业不参与该项目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