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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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不断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市政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具有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均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计划监督、重点监管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管理和队伍建设,每年对所属的监督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保障安全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交通工具、设备设施,组织安全监督人员办理执法证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统筹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二)有符合第八条要求的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具备与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五)监督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工程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件;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安全监督机构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协助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督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其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安全监督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施工许可信息后熟悉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向建设单位发放安全监督告知书;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四)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首次监督,明确监督工作相关事宜,提出工作要求;
(五)按照监督计划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并根据监督情况及时调整;
(六)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七)整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四)核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五)依法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八)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四章 安全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其中1人为监督组长,以监督小组形式对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项目安全管理文件和安全管理记录档案;
(二)进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的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施工周期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独立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五)对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检查中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实施信息化管理。工程安全监督全过程管理及其相关数据,统一汇总到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督系统)。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接到工程项目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单位发放安全监督告知书,实施安全监督工作。并督促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5日内,将项目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危大工程清单上传至安全监督系统。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类别、施工难度和工程重要性等,编制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依据、监督措施、监督组人员、抽查频次等内容。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接受施工许可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或工程项目开工前,督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召开安全监督交底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下发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
发现存在虚假承诺取得施工许可的,安全监督机构告知审批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行为直接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督促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安全监督系统及时上传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危大工程实施进度、超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监督抽查整改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抽查前,应通过安全监督系统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情况,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家论证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抽查内容,准备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安全监督人员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亮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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