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建: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培训PPT讲义(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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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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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证取样送检的重要性
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是控制工程质量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和方法, 它能做到工程质量事前控制( 如钢材、水泥、防水材料用前检验) 和施工过程的监控( 如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检测) , 能起到保证工程质量, 比事后检测、事后处理好得多。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 而现场试验及见证工作是保证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基础。
下列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材料。
二、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的一个程序。
1、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
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3、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4、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5、抽取的检测试样在见证人员的监护下送检测机构。
6、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填写检测委托单时,见证人员须在委托单上签字。
7、填写委托单时,应提供原材料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产品品种规格、编号等相关信息。
一、水泥
1、GB 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第7.2.1条、 及GB 50203-201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0.1条中对进厂水泥的有关规定: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75-2007《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相关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取样方法:
水泥的取样频率以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经混合均匀后组成,总量至少12kg.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依据
分类和强度等级
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分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等级。(没有最低,只有最高)
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分42.5、42.5R、52.5、52.5R四个等级(没有最低,没有最高) 。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等级(只有最低,没有最高) 。
水泥的包装及标志:
硅酸盐和普通硅酸盐:红色
矿渣:绿色;
粉煤灰、火山灰、复合:黑色。
3、通用硅酸盐水泥技术指标
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 。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任何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为不合格品。
二、混凝土
1、GB 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第7.4.1条规定: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强条):
GB 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第4.1.2条规定:
素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采用强度级别400 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这意味着将来没有强度等级为C20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 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7.4.2条规定: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GB 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4.1.11条规定: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 m3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 (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