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格式文书(2021版)苏建质安〔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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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活动,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制定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格式文书,指导各地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 检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 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 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 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依法向社会公布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施工安全严重违法行为;
7. 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三章 组织监督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巡查制度和监督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为监督人员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工程项目的监督任务宜由固定的监督人员负责。每次监督活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持有《江苏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许可发放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后,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 通过“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分配监督任务;
2. 指导施工单位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及时完善《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等信息;
3. 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4. 在2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首次监督会议时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包括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隐患处置措施、事故报告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终(中)止监督办理规定等内容。
第九条 首次监督会议由监督机构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参加。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相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告知有关监督要求,核对“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有关安全监督信息等。
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当根据各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并按照监督机构规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工程项目的抽查频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 工期3个月以下的抽查不少于1次,工期3个月至1年的抽查不少于2次,工期1年及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次。
2. 工程项目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相应增加专项抽查次数,每增加1类增加抽查不少于1次。
3. 施工单位近2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曝光台记录的,宜增加抽查不少于1次。
4.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工期调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过程中被监督机构责令2次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增加抽查不少于1次。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工程项目抽查前,监督人员应当了解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并根据前期的监督情况,拟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准备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工程项目抽查时,监督人员应当听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和施工、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根据实际施工内容、工程进度、各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
监督人员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抽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重点抽查方案的编审、论证、交底、实施、验收等环节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可以采用抽查实体、查阅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根据需要对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状况进行影像采集。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完成抽查后,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记录检查的部位、范围、内容及结果,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记录表》。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制作并下发相应的文书,文书可合并制作:
1. 发现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督促立即整改,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记录表》中记录。
2. 发现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作《建设工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制作《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建设工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需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第十四条 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完成整改后,监督人员对收到相关工程项目参建责任主体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整改完成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查,确保隐患整改闭合。
被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完成整改后,监督人员收到相关工程项目参建责任主体提交的《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报告》后,应当进行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项目拒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