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特征分类与描述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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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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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0XXX-2022
2022-XX-XX 发布 2022–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计划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建办标函﹝2018﹞3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其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正文、附录。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功能特征分类 5
5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特征分类与描述 8
6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实体特征分类与描述 11
6.1 居住建筑 11
6.2 办公建筑 16
6.3 旅馆酒店建筑 21
6.4 商业建筑 27
6.5 文化建筑 33
6.6 教育建筑 38
6.7 体育建筑 44
6.8 交通建筑 50
6.9 卫生建筑 56
6.10 人防建筑 62
6.11 广播电视建筑 65
6.12 工业建筑 71
附录A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功能特征编码 76
附录B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特征编码 80
附录C 居住建筑实体特征编码 83
附录D 办公建筑实体特征编码 89
附录E 旅馆酒店建筑实体特征编码 95
附录F 商业建筑实体特征编码 101
附录G 文化建筑实体特征编码 107
附录H 教育建筑实体特征编码 113
附录J 体育建筑实体特征编码 119
附录K 交通建筑实体特征编码 126
附录L 卫生建筑实体特征编码 132
附录M 人防建筑实体特征编码 139
附录N 广播电视建筑实体特征编码 144
附录P 工业建筑实体特征编码 151
附录Q 数字校验码 157
本标准用词说明 158
条文说明 159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特征分类与描述,分析和利用造价数据,指导投资控制行为,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0.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特征分类与描述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功能特征
按照工程使用功能进行分类描述的特性。
2.0.2 通用特征
按照工程所在地、规模、结构类型等进行分类描述的特性。
2.0.3 实体特征
按照工程实体构成、部位、材质等进行分类描述的特性。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应拆分为单项工程分别进行特征分类与描述。
3.0.2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包含的范围: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卫生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工业建筑。
3.0.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以功能特征、通用特征和实体特征进行分类和描述。
3.0.4 工程特征分类与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特征进行分类与描述,对于各类工程普遍存在的特征不进行分类与描述;
2强相关的特征只选择一项进行分类与描述;
3施工措施类特征不进行分类与描述。
3.0.5 特征描述涉及到数值与单位,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相关规定执行。
3.0.6 特征编码应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左至右排列依次为(如图3.0.6):第1~2位为建设工程分类码,第3位为特征分类码,第4~11位为特征分级码,第12位为数字校验码。
第1~2位为建设工程分类码,“01”表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第3位为特征分类码,用“1”表示功能特征,用“2”表示通用特征,用“3”表示实体特征;
第4~11位为四级特征分级码,其中第4~5位为一级特征码,第6~7位为二级特征码,第8~9位为三级特征码,第10~11位为四级特征码,从左到右依次逐级排序显示,不足用“0”补齐(详细特征编码见附录A-P);
第12位为数字校验码,校验码的生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的规定。
3.0.7 通用特征里工程所在地特征编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6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