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288-2014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替代SL28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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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40
P55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88-2014 替代SL288-2003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of water resources projects
2014-10-30发布
2015-0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SL288-2014,工程监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替代SL288-200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一2003)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理活动,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修订实施,针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L1一2002)的要求,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一2003)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本标准共7章和5个附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扩大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监理职责与权限;
修改了工程开工监理工作内容;
修改了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修改了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增加了文明施工监理工作内容;
删除了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
修改了变更管理监理工作内容;
修改了暂停施工监理工作内容;
修改了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监理工作内容;
修改了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对相关表格进行了修改、补充。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288-2003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1总则
1.0.1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相关专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1.0.3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业务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1.0.6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3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监理机构的审核、核查、检验、确认与批准等监理行为,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建设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1.0.11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一200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2008)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SL638~639-2013)
1.0.1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施工监理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
2.0.2监理单位supervision company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发包人employer
承担水利工程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机构。
2.0.4承包人contractor
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机构。
2.0.5监理机构site supervision team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0.6监理人员supervision staff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7总监理工程师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监理机构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8副总监理工程师deputy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9监理工程师supervision engineer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0监理员supervision assistant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性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监理规划supervision plan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施工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附录A编制。
2.0.12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supervision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用以实施某一专业工程或专业工作监理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附录B编制。
2.0.13缺陷责任期defects liability period
即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或从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通过投人使用验收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终止的时段。
2.0.14书面文件written document
书面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包括合同书、函件、报告、批复、确认、指示、通知、记录、会议纪要和备忘录等;电子文档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传真、拷贝的电子文件、电报和电传等。
3监理组织
3.1监理单位
3.1.1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2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聘用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3.1.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符合监理合同约定。
3.1.4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组成监理联合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按同一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1.7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监理机构
3.2.1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发指示的决定、指示和通知。
3.2.2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审批。
2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审批、审核或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4签发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5监督、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6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情况。
7监督、检查施工进度。
8核验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
9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
12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紧急情况。
13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合同事宜。
14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
15主持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协调工作。
16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2.3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
3.2.4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3.2.5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档案资料。
3.3监理人员
3.3.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3.3.2监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则:
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技术和管理水平。
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务秘密。
5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6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岗位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7只能同时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执业或从业。
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9不得索取、收受承包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3.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工作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确定监理机构部门职责及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负责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3签发或授权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4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6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7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和措施。
8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设计交底;组织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9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10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11组织审核已完成工程量和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2主持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事宜,签发有关文件。
13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
14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5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措施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16审批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的检查和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按相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复核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代表监理机构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
18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19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档案资料。
20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并提交审核专题报告。
3.3.4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履行其部分职责,但下列工作除外: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4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5签发施工图纸。
6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
7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8签发变更、索赔和违约有关文件。
9签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10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1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12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3.5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实施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4预审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5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核查施工图纸。
6审批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工申请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
7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的施测方案;
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试验方案,并确认试验成果。
8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指示和通知。
9核查承包人报验的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核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0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指示承包人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11复核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12核查付款申请报表。
13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4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5收集、汇总、整理监理档案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核签或填写监理日志。
16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7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18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其他工作。
3.3.6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完成相应的监理工作。
3.3.7监理员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
1核实进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报验单并进行外观检查,核实施工测量成果报告。
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等的使用情况,并填写现场记录。
3检查、确认承包人单元工程(工序)施工准备情况。
4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艺等实施过程情况,发现施工不规范行为和质量隐患,及时指示承包人改正,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对所监理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和跟踪检测。
6协助监理工程师预审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工申请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
7核实工程计量结果,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
8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指示承包人纠正违规行为,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9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现场实验室记录。
10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11填写监理日记,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授权填写监理日志。
3.3.8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
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
4.1.1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1.2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1.3编制监理规划
4.1.4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4.1.5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1.6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程序可参照附录C执行。
4.1.7整理监理工作档案资料。
4.1.8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资料移交。
4.1.9按合同约定实施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4.1.10结清监理报酬。
4.1.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报告。
4.1.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4.2主要工作方法
4.2.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4.2.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4.2.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2.4巡视检查。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4.2.5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6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7协调。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4.3主要工作制度
4.3.1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4.3.2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人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4.3.3工程质量报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3.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4.3.5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会议专题可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技术交底、变更、索赔、争议及专家咨询等方面。
4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会议的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4.3.6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发包人报告。
4.3.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4.3.8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上述报告的内容可参照附录D编制。
4.3.9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验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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