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 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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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提高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促进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规划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为基础,结合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1.0.3 厦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法定规划有特定要求的除外。特殊情形下建设项目约束性指标无法执行本规定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1.0.4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控制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海域等的保护及用途转用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1.0.5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以保障土地节约集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1.0.6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效果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视情形组织的整体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
本章是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基础规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明确用地用海分类标准, 并确定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乡规划用地分类的衔接标准。
2.0.1 涉及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土地类别,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执行;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后, 按新分类执行;其中涉及与原城乡规划用地分类衔接的,按表 2-1 的规定执行。
2.0.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发布实施前已办理产权登记,且土地用途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或其下二级土地用途分类的建筑物,在实施建筑功能调整或二次装修涉及土地用途认定时,按以下规定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衔接:
1 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可包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的“商服用地”一级分类下的二级分类土地用途(含零
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
2 登记为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之一的,土地用途可包含商铺、商场、百货、零售、超市、便利
店、奶茶冷饮、茶馆、咖啡、小吃、轻食、批发市场、饭馆、餐厅、酒吧、KTV、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电子游艺厅、室内娱乐、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银行网点、宠物医院、私人诊所、网吧、洗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家政、保健养生、养老中心、月子中心、午托、幼托、日托、洗衣干洗、洗浴、足浴、废旧物资回收站、修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等。
3 登记为旅馆用地的,可配套合计比例不超过 30%的餐饮、零售商铺、酒吧、KTV 等相关功能,具体比例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4 登记为商务金融用地的,可配套内部员工食堂。
2.0.3 与基准地价相关的土地用途内涵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或土地供应专项政策执行。其中,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软件研发设计类建设项目,经市软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科研用地,并标注为科研用地(软件及研发);其他软件研发设计类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商务金融用地,并标注为商务金融用地(软件及研发)。
2.0.4 商务金融类建设项目,在符合消防和建筑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配 建咖啡厅、便利店、餐饮、员工食堂、婴幼儿照护服务等设施,并按商务金融用途管理;配建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总计容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 万平方米的不得超过 10%,总计容建筑面积大于 5 万平方米且小于等于 10 万平方米的不得超过 7%,总计容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不得超过 5%。
2.0.5 产业项目用地分类与管理应按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的规定执行。
3 城镇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本章提出城镇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规划布局的规定,明确用地竖向的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活动,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活动,实行“村庄规划(专项规划)+规划许可”以及“约束指标+分区准入+清单管理”的管制方式。
3.1.2 按保护生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充分利用城市自然山水格局,形成组团型城市结构;设置组团间生态隔离,促进组团内各类用地比例协调、设施布局得当,充分满足生活与就业的空间需求。
3.2 城镇住宅用地
3.2.1 城镇住宅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选择自然环境优良、周边无污染、具有适宜建设的地形与工程地质条件的区域,避开生态敏感、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
2 建筑布局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卫生等要求,避免油烟、异味、粉尘、噪声、震动等污染和干扰。
3.2.2 城镇住宅用地交通组织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原则,综合考虑机动车、慢行交通系统布置,有条件的实行人车分流。
3.2.3 城镇住宅用地宜统筹安排广场、庭院、绿地等公共空间,可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室内外绿化渗透等方式,延伸绿色空间环境。
3.2.4 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按《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3.2.5 宿舍型租赁住房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
2 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3 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日照要求与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相同。
3.2.6 非居住建筑改建前应通过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保证安全使用。土地用途为三类工业用地或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3.3 工业用地
3.3.1 工业用地布局应遵循空间集聚和用地集约原则,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工业园区,统一开展园区内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一、二类工业用地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防护距离的规定;不得发展三类工业用地。
3.3.2 工业园区综合生产服务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统一建设的综合生产服务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占园区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大于 30%。 2 综合生产服务设施包含商务办公、公共管理、外包服务、金融网点、
职工培训、产品展示等;综合公共生活服务设施包含工业邻里中心、医疗卫生、体育活动、园区自建幼儿园等。
3.3.3 工业邻里中心设置宜符合以下规定:
1 与工业项目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单宗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控制在 17000~25000 平方米。 2 功能可包含餐饮配送、食堂、超市、咖啡厅、文化活动室、宿舍型
租赁住房等。其中,餐饮配送、食堂、超市、咖啡厅、文化活动室宜集中设置于建筑低层部分(1-3 层)。
3.4 物流仓储用地
3.4.1 一、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宜符合以下规定:
1 选址满足防洪、防涝及地基承载力等要求,避免对其他用地造成环境影响(如噪音、异味、粉尘等)。
2 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布局,综合协调内部交通与城市交通的关系,尽量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3 分类集中布置,可建设多层仓库。
4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3.4.2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选址远离城市中心区域及人口密集地区,并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防爆的要求;除配置必要的安全管理用房外,严禁布置其他与危险品仓储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他重要设施,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安全距离。
3.5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3.5.1 公园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应安排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景观资源。
(略)
4 开发强度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本章以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为指导思想,根据功能定位、交通市政条件和资源承载力等要素,综合确定城镇住宅、办公、旅馆、商业、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控制。
4.1.1 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4-1 的规定:
4.1.2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满足第 4.1.1 条规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单独开发建设:
1 邻接地块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形,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 因地块划分、公用设施设置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 建筑设计方案可满足本规定除用地规模外其他所有条文规定的。
4.1.3 建设项目达到相应启动阈值的,应按《厦门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建设项目位于已开展区域交通影响评价的片区内且开发量不超过区域交通影响评价确定的开发量上限的,无需单独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4.1.4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面积比例应按《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略)
内容索引:
1 总则 .......... 1
2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 ........ 3
3 城镇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 31
3.1 基本要求 ... 32
3.2 城镇住宅用地 ............ 32
3.3 工业用地 ... 33
3.4 物流仓储用地 ............ 34
3.5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34
3.6 用地竖向 ... 36
4 开发强度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38
4.1 开发建设要求 ............ 39
4.2 城镇住宅、办公、旅馆、商业建设项目 ... 40
4.3 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 .. 41
5 公共服务设施 . 43
5.1 基本要求 ... 44
5.2 社区服务设施 ............ 44
5.3 文化设施 ... 55
5.4 教育设施 ... 56
5.5 体育设施 ... 57
5.6 医疗卫生设施 ............ 57
5.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 58
6 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 ......... 59
6.1 总体风貌与空间形态 ...... 60
6.2 公共空间与景观环境控制 .. 61
6.3 建筑控制 ... 62
7 交通规划管理 . 74
7.1 城市道路 ... 75
7.2 公共交通 ... 78
7.3 慢行交通 ... 79
7.4 停车设施 ... 80
7.5 公共加油加气站、公共充换电站 ......... 82
8 市政工程管理 . 83
9 地下空间开发 . 87
9.1 使用功能 ... 88
9.2 地铁交通 ... 89
9.3 地下建筑 ... 90
9.4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 90
10 历史文化保护 92
10.1 保护对象与要求......... 93
10.2 建设管理要求........... 94
10.3 基础设施 . 96
11 综合防灾 .... 98
11.1 排水防涝 . 99
11.2 人民防空 100
11.3 城市消防 100
11.4 防震减灾 102
12 村庄规划管理 ............ 104
13 附则 ....... 109
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 111
附录二 名词解释 ............ 112
附录三 计算规则 ............ 119
附 图 特别控制区范围 ......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