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与建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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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县以上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建城〔2021〕165号)的精神,指导我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与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摸清家底,提升市政行业的管理水平,提高城市韧性,消除信息孤岛,减少城市安全隐患及事故,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规程。
湖南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标准文件分为三本:
——1.湖南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与建库规程;
——2.湖南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技术导则;
——3.湖南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本规程为三本标准文件的第一本。
本规程主要指导湖南省县以上城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地下工程管线设施、相关地上市政基础设施、地下交通设施以及地下其他工程设施等)的数据采集与建库工作。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数据分类与编码;5.数据项描述;6.数据采集;7.数据建库;8.附录。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数据分类与编码 5
4.1 市政基础设施分类编码 5
4.2 市政基础设施要素分类编码 5
5 数据项描述 6
5.1 数据项属性 6
5.2 市政基础设施的数据项 7
6 数据采集 8
6.1 一般规定 8
6.2 采集范围 8
6.3 采集流程 9
6.4 数据内容 11
6.5 数据核查汇交 13
7 数据建库 16
7.1 建库流程 16
7.2 数据准备 16
7.3 数据库构建 16
7.4 数据入库 16
8 附录 17
附录 A 市政基础设施分类标准 17
附录 A1 市政基础设施分类编码 17
附录 A2 市政供水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21
附录 A3 市政排水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29
附录 A4 市政燃气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31
附录 A5 市政热力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36
附录 A6 市政电力、照明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38
附录 A7 通信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42
附录 A8 工业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52
附录 A9 综合管廊(沟)要素分类编码 61
附录 A10 不明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61
附录 B 普查单元与通用属性信息表 62
附录 B1 普查单元信息表 62
附录 B2 市政基础设施通用管理属性表 65
附录 B3 市政基础设施通用隐患属性表 66
附录 C 地下管线设施信息表 68
附录 C1 市政地下管线信息表 68
附录 C2 管线代号与颜色 71
附录 C3 管线特征点和附属物表 73
附录 C4 管线材质数据字典表 74
附录 C5 管线敷设方式数据字典表 74
附录 C6 管线段型数据字典表 75
附录 D 地下交通设施信息表 75
附录 D1 人行地下通道信息表 75
附录 D2 地下道路信息表 76
附录 D3 城市地下轨道交通信息表 77
附录 E 地面相关设施信息表 78
附录 C1 取水设施信息表 78
附录 C2 净水厂(含地下水配水厂)信息表 80
附录 C3 加压泵站信息表 82
附录 C4 调压泵站信息表 84
附录 C5 污水处理厂信息表 86
附录 C6 排水泵站信息表 88
附录 C7 调蓄设施信息表 89
附录 C8 天然气门站信息表 91
附录 C9 天然气储配站信息表 92
附录 C10 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信息表 93
附录 C11 加气站信息表 94
附录 C12 综合管廊(沟)信息表 95
附录 F 地下其他设施信息表 96
附录 F1 人防工程信息表 96
附录 F2 废弃工程信息表 97
引用标准名录 99
1 总 则
1.1.1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数据采集以及数据建库工作。
1.1.2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城市地下工程管线设施的数据采集与建库以及管线要素分类编码、管线相关代码定义沿用《湖南省城市综合地下管线数据建库与共享交换技术规程》(DBJ43/T_510)的内容,增加城市地下工程管线设施的管理属性、隐患属性的采集要求;城市地上市政基础设施的信息表参照《湖南省市政设施调查技术导则》中的相关内容。
1.1.3 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与建库成果在生产、移交、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
1.1.4 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与建库技术方法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湖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1 普查单元 survey unit
市政设施普查以道路为普查单元,根据各级城市规模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行政区划单位划分普查区域,行政区划单位和普查区域的确定原则根据各地方具体情况确定;普查单元的划分原则应从可操作性出发,在一个普查区域内以各级城市道路为普查单元,科学编制普查单元编号,各普查单元要无缝衔接,全面覆盖普查区域。
2.1.2 数据项 data item
数据项可以是字母、数字或两者的组合。通过数据类型(逻辑型、数值型、字符型等)及数据长度来描述。数据项用来描述实体的某种属性。在地理信息系统中,数据项描述对象是地理实体各要素及其属性,分为几何属性(地理位置和形状)和非几何属性,包括标量属性(各种量测值)和名称属性(地名及地物名)等。
2.1.3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municipal facilitie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是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等。
本规程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指“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2.1.4 城市地下道路 urban underground road
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
2.1.5 人行地下通道 pedestrian underground passage
设置在地表以下专供行人及自行车等通行的通道,主要组成部分是主通道和出入口。
2.1.6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输系统,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方式。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本规程涉及的城市轨道交通,指“地铁系统、地下交通设施”。
2.1.7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se work
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2.1.8 废弃工程 abandoned project
本规程中指代各种市政管线设施的废弃工程、明挖法施工方式存留地下的永久结构和其他不明废弃工程。
2.1.9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地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10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的目的使用的年限。
2.1.11 结构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of structures
工程结构设计时,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后果的严重性所规定的结构等级。
2.1.1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13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根据建筑物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