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带书签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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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building environment
2021-09-08发布
202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GB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版,正式版带书签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1总则
1.0.1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健康,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公类建筑的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检测及验收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建筑环境应满足人体健康对声光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基本要求。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建筑声环境
2.1一般规定
2.1.1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2.1.2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3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注:1当建筑位于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噪声限值可放宽5dB;
2夜间噪声限值应为夜间8h连续测得的等效声级LA.8h;
3当1h等效声级LAe.h能代表整个时段噪声水平时,测量时段可为1h。
2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3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2.1.4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表2.1.4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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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表2.1.5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
2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2.2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2.2.1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3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
2.2.2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环境噪声限值确定。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2.2.3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2.4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2.2.5吸声设计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2.2.6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
2.2.7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辐射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邻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2.2.8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应通过控制消声器和管道中的气流速度降低气流再生噪声。
3建筑光环境
3.1一般规定
3.1.1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1.2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3.1.3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2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3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3.1.4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1.5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3.2采光设计
3.2.1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确定采光等级。
3.2.2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等级与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
2光气候区划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各光气候区的光气候系数应按表3.2.2-2确定。
4建筑热工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1.2建筑设计时,应按建筑所在地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进行保温、防热、防潮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4.2保温设计
4.2.1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及温和A区的建筑应进行保温设计。
4.2.2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允许温差
4.3防热设计
4.3.1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及寒冷B区的建筑应进行防热设计。
4.3.2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外墙和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外墙和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内容索引:

1总则1
2建筑声环境2
2.1一般规定2
2.2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3
2.3隔振设计4
2.4检测与验收5
3建筑光环境6
3.1一般规定6
3.2采光设计6
3.3室内照明设计8
3.4室外照明设计10
3.5检测与验收12
4建筑热工13
4.1一般规定13
4.2保温设计13
4.3防热设计13
4.4防潮设计14
4.5检测与验收16
5室内空气质量………17
5.1一般规定17
5.2场地土壤氢控制18
5.3材料控制18
5.4检测与验收19
附录A声环境功能区分类21
附录B光气候区划22
附录C建筑气候区划28
附录D建筑热工设计区划31
附:起草说明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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