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释义及典型案例》郑丙辉 付青 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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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是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效率和水平,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建设规范化的饮用水水源地,是当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目标和重要任务。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环境保护部近年组织开展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结果显示,我国水源地保护区建设、保护区依法整治和风险防控能力等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难以满足水源安全管理的要求。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①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划定;②保护区划分不科学导致水源保护存在保护不足或者过度保护;③保护区防护措施及标志设置不规范,导致水源极易受到周围生产生活活动的直接污染:④保护区违法行为整治不到位,导致水源面临水体常规污染物累积性和突发性水环境事件污染的双重风险:⑤水质监测、监控能力薄弱,导致不能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水源水质现状及水质下降的风险:⑥对水源地风险评估、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不足,导致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面临巨大压力等。
目录
第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
护技术要求》(H 773—2015)释义/1
1适用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4
4水源水量水质要求/7
5保护区建设要求/8
6保护区整治要求/9
7监控能力建设要求/14
8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要求/16
9管理措施要求/17
第二部分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典型案例/19
10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工程/20
10.1水源取水工程/20
10.2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29
10.3保护区标志设置工程/39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程/46
11.1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46
11.2二级保护区整治工程/54
11.3准保护区整治工程/59
12饮用水水源监控能力建设/64
12.1水源水质监测能力/64
12.2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控能力/67
12.3饮用水水源视频监控能力/74
13饮用水水源应急能力建设/77
13.1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77
13.2应急防护工程/80
13.3应急技术和专家/86
13.4应急(备用)水源工程/88
14饮用水水源管理能力建设/95
14.1水源档案/95
14.2水源巡查/97
14.3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100
14.4水源地信息化管理平台/103
14.5水质信息公开/109
15结语/114
附件1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村民安置办法/118
附件2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补偿办法/122
附件3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搬迁评估办法/125
附件4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128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水源水量与水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整治、监控能力、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管理措施等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在用、备用和规划)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
标准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6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从水源地的水量水质等基本属性到保护区日常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
标准适用的对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的使用状态:
(1)在用水源:指为正常供水因故临时停用的生活饮用水水厂(供水点)的取水水域。
(2)备用水源:指为应对因干早时水量不足或者个别在用水源因故无法供水而临时启用的水源,其与水厂有管网连通,供水量一般不大,依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备用水源一般应满足在用水源10%~20%的供水量。
(3)应急水源: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故而临时启用的水源,其与水厂有管网连通,水量应满足不低于在用水源的7天供水量要求。
(4)规划水源:指为满足不断增加的用水量需求,由城市发展规划或水资源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建设或启用的水源。因水源尚处于规划阶段,取水工程一般尚未建设,且无供水管网与水厂连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863内河助航标志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6903水源涵养林建设规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43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 74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水水源地drinking water source
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饮用水水源地应包括水域和陆域两个部分
3.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模的定义,进入输水管网和具备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3.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drinking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area
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划定准保护区。
参照新的《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有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路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供水规模较大、敏感程度较高、水质不达标或周边污染源排放压力较大时,均应设置准保护区,
3.4风险源risk source
可能向饮用水水源地释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的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输送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等点源: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流动源;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无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等非点源。
正常情况下不会对水源水质安全造成影响,但是在突发事故条件下,导致水污染异常排放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污染源。风险源包括固定点源、流动线源及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