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检测收费2013扫描版([2013]50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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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海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检测成本价格认证结果,经研究,现就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作质量检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检测收费项目和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表列的收费标准为统一上限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下浮10%。本通知中未列的检测项目,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的,由检测单位参照相近项目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规则。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国家规定的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资格。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检测服务并收费。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年。
说是试行两年,目前没有看到更新文件,各项收费详见本文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