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爆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二(11页word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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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爆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编制。
本工程项目主要采用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目录
序号 文件名 编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国务院393号令
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2009年版
5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7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8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03
9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1.2 本细则适用于土石方开挖、回填和爆破工程的监理。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承建单位应在开工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 承建单位应在开工以前,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施工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 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4 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和爆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布置图。
(3)挖、填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挖填)。
(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6)土石方调配方案。
(7)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8)施工排水措施。
(9)施工进度计划。
(10)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1)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2)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4 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爆破粒径,承建单位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试验内容和目的。
(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
(4)观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2.5承建单位在任一土石方分部工程开工7 天以前,应进行施工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相应的A 类表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二份。审查意见包括" 同意"、"修改后再报"、"不同意"等内容。
2.7 除非接到的审查意见为"同意",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48h 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查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9承建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设计(包括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引用)应用前必须得到监理部的批准或认证。
2.10根据公安管理部门的要求,土石方的爆破施工方案须首先报公安局审查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三、施工质量控制
3.1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爆破设计等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监理部规定的申报程序。
3.2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施工断面及控制施工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4)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部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人员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部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 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施工技术员、调度员、质检员、安全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 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 挖方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报告业主,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等)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开挖碴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碴料与废弃碴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碴料取出加以利用。
3.9填方施工前,承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类、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并确定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
3.10填方施工前,承建单位应对填方基底和已完隐蔽工程向监理部进行报验,经监理部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填土。
3.11填方取土坑的位置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确定,但不能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挖、填方边坡的稳定。
3.12在地形、工程地质复杂地区内的填方,承建单位应采取措施(如排水暗沟、护坡等),以防止填方土粒流失,不均匀下沉和坍塌等。
3.13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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