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建建筑-电子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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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310000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本章主要介绍了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专业技术知识,包括建筑工程技术要求和建筑工程专业施工技术两节。建筑工程技术要求一节重点阐述了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及耐久性要求;阐述了房屋结构平衡的技术要求;阐述了钢筋混凝土的特点和配筋要求;阐述了砌体结构、钢结构的特点及构造要求;论述了民用建筑构造要求和建筑物理环境技术要求,以及建筑抗震构造要求;其中建筑材料部分讲述了建筑混凝土、砂浆、砌块及建筑金属材料、水泥、建筑饰面石材、建筑陶瓷、木材及木制品、建筑玻璃、防水材料、保温与防火材料的特性及应用。而在建筑工程专业施工技术这节中主要介绍了施工测量、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分部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
2A311000 建筑工程技术要求
2A311010 建筑构造要求
2A311011 民用建筑构造要求
一、民用建筑分类
建筑物通常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工业建筑是供生产使用的建筑物,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农业建筑是指用于农业、牧业生产和加工的建筑。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又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公共建筑是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图书馆、车站、办公楼、电影院、宾馆、医院等。
民用建筑按地上高度和层数分类如下∶
(1)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 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2)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且不大于100.0m 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3)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
按建筑物主要结构所使用的材料分类可分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组合结构建筑。
二、建筑的组成
建筑物由结构体系、围护体系和设备体系组成。
1. 结构体系
结构体系承受竖向荷载和侧向荷载,并将这些荷载安全地传至地基,—一般将其分为上部结构和地下结构;上部结构是指基础以上部分的建筑结构,包括墙、柱、梁、屋顶等;地下结构指建筑物的基础结构。
2. 围护体系
建筑物的围护体系由屋面、外墙、门、窗等组成,屋面、外墙围护出的内部空间,能够遮蔽外界恶劣气候的侵袭,同时也起到隔声的作用,从而保证使用人群的安全性和私密性。门是连接内外的通道,窗户可以透光、通气和开放视野,内墙将建筑物内部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3.设备体系
设备体系通常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和供热通风系统。其中供电系统分为强电系统和弱电系统两部分,强电系统指供电、照明等,弱电系统指通信、信息、探测、报警等;给水系统为建筑物的使用人群提供饮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水系统排走建筑物内的污水;供热通风系统为建筑物内的使用人群提供舒适的环境。根据需要还有防盗报警、灾害探测、自动灭火等智能系统。
三、民用建筑的构造1.建筑构造的影响因素
(1)荷载因素的影响
作用在建筑物上的荷载有结构自重、使用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地震作用等,在确定建筑物构造方案时,必须考虑荷载因素的影响。
(2)环境因素的影响
环境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自然因素的影响是指风吹、日晒、雨淋、积雪、冰冻、地下水、地震等因素给建筑物带来的影响,为了防止自然因素对建筑物的破坏,在构造设计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潮、防水、保温、隔热、防温度变形、防震等构造措施;人为因素的影响是指火灾、噪声、化学腐蚀、机械摩擦与振动等因素对建筑物的影响,在构造设计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3)技术因素的影响
技术因素的影响主要是指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施工方法等技术条件对于建筑建造设计的影响。随着这些技术的发展与变化,建筑构造的做法也在改变。例如,随着建筑材料工业的不断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新型材料出现,而且带来新的构造做法和相应的施工方法。同样,结构体系的发展对建筑构造的影响更大。因此,建筑构造不能脱离一定的建筑技术条件而存在,它们之间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
(4)建筑标准的影响
建筑标准一般包括造价标准、装修标准、设备标准等方面。标准高的建筑耐久等级高,装修质量好,设备齐全,档次较高,但是造价也相对较高,反之则低。建筑构造方案的选择与建筑标准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民用建筑属于一般标准的建筑,构造做法多为常规做法。而大型公共建筑,标准要求较高,构造做法复杂,对美观方面的考虑比较多。
2.建筑构造设计的原则
构造做法要不影响结构安全,构件连接应坚固耐久,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有足够的整体性,安全可靠,经久耐用。
(2)技术先进
在确定构造做法时,应从材料、结构、施工等多方面引入先进技术,同时也需要注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实际。
(3)经济合理
在确定构造做法时,应该注意节约建筑材料,尤其是要注意节约钢材、水泥、木材三大材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造价。
(4)美观大方
建筑构造设计是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筑要做到美观大方,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也就是说必须依赖构造设计来实现。
3.民用建筑主要构造要求
(1)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2)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主人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分别计算后取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装饰构件、花架、空调冷却塔等设施、设备。
(3)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的设施∶
地下设施∶地下连续墙、支护桩、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等。地上设施∶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架构、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4)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上空∶
①2.50m及以上允许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0m;
②2.50m 及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时,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③3m 及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2m;④3m 及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及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凸窗、窗扇、窗罩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0m。
(5)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6)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7)地下室、半地下室供日常人员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及节能的要求,且宜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采光;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满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措施。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9)建筑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居住建筑洗脸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
②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m。
③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居住建筑洗脸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④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⑤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浴盆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并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出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m。
⑥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
(10)台阶与坡道设置应符合∶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台阶、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1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临空高度在 24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学校、医院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12)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m+(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且不应少于3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超过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13)墙身防潮、防渗与防水应符合下列要求∶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贴临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室内墙面有防潮要求时,其迎水面一侧应设防潮层;室内墙面有防水要求时,其迎水面一侧应设防水层;室内墙面有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14)门窗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等要求,且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用相应的密封材料及构造做法。
(15)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合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合理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结构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屋面采用结构找坡时,坡度不应小于3%,采用建筑找坡时,坡度不应小于2%。
(16)民用建筑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分别独立设置,不得共用;自然排放的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规范相关要求。
2A311012 建筑物理环境技术要求
一、室内光环境
(一)采光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并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二)通风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要求设置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外窗或洞口;当不能设置外窗或洞口时,应另设置通风设施。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2)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²。(3)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公共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 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三)人工照明
1.光源的主要类别
热辐射光源有白炽灯和卤钨灯。优点为体积小、构造简单、价格便宜;用在居住建筑和开关频繁、不允许有频闪现象的场所;缺点为散热量大、发光效率低、寿命短。
气体放电光源有荧光灯、荧光高压汞灯、金属卤化物灯、钠灯、氙灯等。优点为发光效率高、寿命长、灯的表面亮度低、光色好、接近天然光光色;缺点为有频闪现象、镇流噪声、开关次数频繁影响灯的寿命。
2.光源的选择
(1)开关频繁、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等场所,宜采用热辐射光源。
(2)有高速运转物体的场所宜采用混合光源。
(3)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必须选用能瞬时启动的光源。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 5%;备用照明(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场所)的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4)图书馆存放或阅读珍贵资料的场所,不宜采用具有紫外光、紫光和蓝光等短波辐射的光源。
(5)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办公室、阅览室、计算机显示屏等工作区域,宜控制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在顶棚上的灯具不宜设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宜设在工作区的两侧,并使灯具的长轴方向与水平视线相平行。
二、室内声环境
(一)建筑材料的吸声种类
(1)多孔吸声材料;麻棉毛毡、玻璃棉、岩棉、矿棉等,主要吸中高频声能。
(2)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穿孔的各类板材,都可作为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在其结构共振频率附近有较大的吸收。
(3)薄膜吸声结构;皮革、人造革、塑料薄膜等材料,具有不透气、柔软、受张拉时有弹性等特性,吸收其共振频率200~1000Hz附近的声能。
(4)薄板吸声结构∶各类板材固定在框架上,连同板后的封闭空气层,构成振动系统,吸收其共振频率80~300Hz 附近的声能。
(5)帘幕∶具有多孔材料的吸声特性,离墙面1/4波长的奇数倍距离悬挂时可获得相应频率的高吸声量。(二)噪声
1.室内允许噪声级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住宅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C,)应大于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十CH)应大于51dB。
2. 噪声控制
对于结构整体性较强的民用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结构声传播的措施;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直接上、下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室内热工环境
(一)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体形系数∶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F。与其所包围的体积V。的比值(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与户门的面积)。严寒、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的体形系数应不大于0.40。建筑物的高度相同,其平面形式为圆形时体形系数最小,其次为正方形、长方形以及其他组合形式。体形系数越大,耗热量比值也越大。
围护结构的热阻与传热系数;围护结构的热阻R与其厚度 d成正比,与围护结构材料的导热系数λ成反比;R=d/λ;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1/R。墙体节能改造前,须进行如下计算∶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厚度、墙体改造的构造措施及节点设计。
(二)围护结构保温层的设置
1.围护结构外保温相对其他类型保温做法的特点
外保温可降低墙或屋顶温度应力的起伏,提高结构的耐久性,可减少防水层的破坏;对结构及房屋的热稳定性和防止或减少保温层内部产生水蒸气凝结有利;使热桥处的热损失减少,防止热桥内表面局部结露。内保温在内外墙连接以及外墙与楼板连接等处产生热桥,保温材料有可能在冬季受潮;中间保温的外墙也由于内外两层结构需要连接而增加热桥传热。间歇空调的房间宜采用内保温;连续空调的房间宜采用外保温。旧房改造,外保温的效果最好。
2.围护结构和地面的保温设计
控制窗墙面积比,公共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大于0.70;提高窗框的保温性能,采用塑料构件或断桥处理;采用双层中空玻璃或双层玻璃窗;结构转角或交角,外墙中钢筋混凝土柱、圈梁、楼板等处是热桥;热桥部分的温度值如果低于室内的露点温度,会造成表面结露;应在热桥部位采取保温措施。
3.防结露与隔热
冬季外墙产生表面冷凝的原因是室内空气湿度过高或墙面的温度过低。要使外墙内表面附近的气流畅通;降低室内湿度,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防止夏季结露的方法∶将地板架空、通风,用导热系数小的材料装饰室内墙面和地面。隔热的方法∶外表面采用浅色处理,增设墙面遮阳以及绿化;设置通风间层,内设铝箔隔热层。
四、室内空气质量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限值为∶氡不大于150(Bq/m³),游离甲醛不大于0.08(mg/m³),苯不大于0.09(mg/m³),氨不大于0.2(mg/m²),TVOC不大于0.5(mg/m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