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GA 39-2016 消防车 消防车要求和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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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39-2016
代替GA39.1-39.5-1992、GA39.6-1994、GA39.71994、GA/T114-2003、GA412-2003、GA442-2003
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Fire fighting vehicles-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2016-02-25发布
2016-02-2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本标准的4.1、5.1、6.1、7.1、8.1、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B.1、C.1、D.1、E.1、附录G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39.1一1992《干粉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A39.2一1992《泵浦消防车通用技术条
件》、GA39.3一1992《炮沫-干粉联用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A39.4一1992《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
件》、GA39.5一1992《泡沫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A39.6一1994《供液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A39.7一1994《供水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A/T114一2003《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GA412一2003《后援
消防车》、GA442-一2003《照明消防车》。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干粉水联用消防车的要求(见第9章);
增加了气体消防车的要求(见第10章);
增加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的要求(见第11章);
增加了高倍泡沫消防车的要求(见第13章);
增加了水雾消防车的要求(见第14章);
增加了机场消防车的要求(见第15章);
增加了涡喷消防车的要求(见第16章);
增加了登高平台消防车的要求(见第17章);
增加了云梯消防车的要求(见第18章);
增加了举高喷射消防车的要求(见第19章);
增加了通信指挥消防车的要求(见第20章);
增加了抢险救援消防车的要求(见第21章);
增加了化学救援消防车的要求(见第22章);
增加了输转消防车的要求(见第23章);
增加了排烟消防车的要求(见第25章);
增加了洗消消防车的要求(见第26章):
增加了侦检消防车的要求(见第27章);
增加了隧道消防车的要求(见第28章);
增加了履带消防车的要求(见第29章);
增加了轨道消防车的要求(见第30章);
增加了器材消防车的要求(见第31章);
增加了勘察消防车的要求(见第32章);
增加了宣传消防车的要求(见第33章);
增加了水带敷设消防车的要求(见第34章);
增加了供气消防车的要求(见第35章);
增加了消防车标识的要求(见附录A);
增加了车载式供水系统的要求(见附录B);
增加了车载式消防绞盘的要求(见附录C);
增加了车载式呼气空气填充系统的要求(见附录D);
增加了拉臂钩的要求(见附录E);
增加了随车器材的要求(见附录F);
增加了随车文件、工具和易损件的要求(见附录G)。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闵永林、金义重、胡群明、万明、蒋旭东、沈坚敏、朱贇、王长伟、朱义、田永祥、王怡。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39.1-1992;
GA39.2—1992;
GA39.3—1992;
GA39.4-1992;
GA39.5—1992;
GA39.6—1994;
GA39.7-1994;
GA/T114-2003;
GA412-2003;
GA44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