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JGJ 39-2016(2019年版)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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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39-2016
备案号J2176-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2019年版)
2016-04-20发布
2016-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
1.0.1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和相同功能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能力;
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托儿所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幼儿园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全制幼儿园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生活用房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活动室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寝室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此条删除。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保健观察室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服务管理用房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婴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6供应用房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设在H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
3.2总平面
3.2.1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此款删除;
1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门;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建筑出入1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5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闲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丁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