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01-31-2016 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512页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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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沪建交(2012)第1057号文“关于修编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批复”及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的基础上,按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包括项目划分、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与本市建设工程实际相衔接,并结合多年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节能、环保等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而编制的量价完全分离的预算定额。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也是编制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以及作为工程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有关省(市)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装备设备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上海地区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按现行全国建筑与装饰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以及劳动定额项目外必须增加的基本用工幅度差。
2、本定额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机械土方、桩基、金属构件驳运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台班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及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编制。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入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3、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钢模板、复合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及摊消量编制,且己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5、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分别按预拌混凝土与预拌干混砂浆编制,各种胶泥均按半成品编制。
6、预拌干混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中的材料由干混砂浆及水组成。其中砌筑、抹灰砂浆按每立方米含干混砂浆1700kg,含水280kg计算:地面砂浆按每立方米含干混砂浆1800kg,含水200kg计算。
7、本定额子目中的钢筋按工厂成型钢筋编制,如施工实际采用现场制作钢筋时,可按定额中的现场制作钢筋附表调整。
8、本定额中的木(金属)门窗均按工厂成品、现场安装编制,除定额注明外,成品均包括玻璃及小五金配件等。
9、本定额木材分类如下
一类木材: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木材: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枸木、柳木、椴木。
三类木材: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棟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木材: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1、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节规定调整。定额未注明材料规格、强度等级的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11、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另行计算相应费用: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八、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机械是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零星辅助机械列入其他机械费,以该项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
九、本定额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及机械。
十、本定额的垂直运输系指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量。
十一、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以内编制,檐高在20m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等,另按本定额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子目计算。
十二、本定额未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十三、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四、本定额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已包括X本身:“XXX以外”或“XXX以上”者,均不包括XXX本身。
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五、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十六、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