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正式版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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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50116-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3北京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一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
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1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2报警区域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
2.0.3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4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5安装间距installation spacing
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联动控制信号control signal to start&.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8联动反馈信号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
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
2.0.9联动触发信号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