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及全国质量检查常见问题分析(结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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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图审查性质及内容
二·施工图审查原则及重点
三.施工图审查问题及建议
四.全国质量检查常见问题
内容摘抄:
(二)结构专业的非强制性条文(审查要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是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于结构专业设计规范、规程中的多数条文与结构安全有关,各地结构专业对非强条的审查范围、内容相差较大。在全国审查要点编写过程中,参编专家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多次深入讨论,结合十多年以来施工图审查的开展情况,决定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有直接影响的非强制性条文约230条,作为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的内容。
需进一步说明的是,结构计算书的审查是结构专业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采用鉴定合格的计算程序进行结构分析时,一般不需要对计算的中间过程进行审查。
(三)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地方标准、地方法规也是施工图审查的依据,其具体审查内容应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上述原则自行规定。如:砌体墙、框架填充墙严禁采用实心粘土砖。《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京建发〔2010]326号)已作为北京市的审查内容。
(四)超邵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1、《超邵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二条,超邵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文)等文件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3、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进行审查。
4、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不能通过。
(五)其他施工图审查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2、钢结构应对设计图进行审查,钢结构设计图的深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图集《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和表示方法》03G102的要求。当报审图纸为设计图与施工详图合为一体的施工图时,也仅对其中属于设计图的内容进行审查。
3、当采用地基处理时,应对经过处理后应达到的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变形要求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可不对具体的地基处理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北京市地基处理施工图由勘察审查机构审查)
(五)其他施工图审查内容
4、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按照《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北京市民用建筑节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的要求,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
我委按照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5)》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2017年修订)》。2017年10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类项目按此审查要点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审查,其中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按此审查要点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
5、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1.自2017年3月15日起,新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和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自2017年3月15日起,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项目,其装配率应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20%。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六)施工图审查责任
1、未对强条、要点进行审查的属于漏审,审查机构应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应按上述规定内容进行施工图审查,未列入强条、要点的其他内容如需审查,应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任何情况下施工图审查机构均不会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只是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即使通过了施工图审查,设计责任也是由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法律依据:国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