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7629-2021 乙烷输送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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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5-010
CCS P71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7629—2021
乙烷输送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 for ethane transportation pipeline
2021-11-16发布 2022-02-16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1总则
1.0.1为在乙烷输送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试运行中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环保节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乙烷输送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本规范不适用于乙烧存储系统。
1.0.3乙烷输送管道工程与上下游相关企业及设施界面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4乙烧输送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试运行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乙烧管道输送可采用气态或液态输送方式,乙烷输送相态的选择应根据乙烷资源条件、输送距离、输送量、下游用户特点、管道沿线安全因素,经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性比选后确定。
2.0.2乙烷输送管道工程的建设应处理好与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城乡规划等的相互关系,合理选择设计参数。
2.0.3管道的年设计输送能力应满足设计委托书或设计合同的规定,设计年工作天数宜为350d
2.0.4乙烧输送线路管道应根据管径、长度、输送相态和内检测需求综合分析确定清管设施的设置,设置清管设施的管道应满足清管器和内检测器通行的需求。
2.0.5液态乙烷管道停运后,管道内的压力宜高于环境温度下乙烷饱和蒸气压,但不应高于管道设计压力。
2.0.6乙烷管道站场宜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和定量风险评价。
2.0.7乙烧输送管道工程的治安风险等级、安全防范等级、安全防范要求和保障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1166的有关规定。
2.0.8乙烷输送管道工程的完整性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的有关规定。
2.0.9乙烷输送线路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标志桩、转角柱、阴极保护测试柱和警示牌等永久性地面标识。线路标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管道线路标识设置技术规范》SY/T6064的有关规定。
2.0.10乙烷输送线路管道的水工保护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水工保护设计规范》SY/T6793和《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水工保护施工规范》SY/T4126的规定。
2.0.11乙烷输送管道工程的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和《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2012版)GB50540的有关规定。
3输送工艺
3.0.1乙烧管道输送过程应保持相态稳定。乙烷相态特性与相图见本规范附录B。
3.0.2进人线路管道的乙烷温度应高于0℃。
3.0.3输送工艺的设计应包括水力和热力计算,并应进行稳态和动态分析。液态乙烷输送时,应进行瞬态分析,对瞬态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控制措施。
3.0.4气态乙烷输送管道的水力、热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液态乙烷输送管道的水力、热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中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有关规定。
3.0.5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根据输送相态、水力计算和管道沿线地形起伏条件综合确定。管道设计压力不应低于最大操作压力的1.1倍或最大操作压力加0.5MPa,取两者较大值。管道的最低设计温度应根据乙烷输送工况可能的最低温度和管道所处的环境温度综合确定。
3.0.6液态乙烷输送时,沿线操作压力应高于输送温度下乙烷的饱和蒸气压,中间泵站的进站压力宜比进站温度下乙烷的饱和蒸气压高1MPa,末站进站的压力宜比进站温度下乙烷的饱和蒸气压高0.5MPa。
3.0.7液态乙烷输送时,管道系统任一点因管道水击和其他因素造成的瞬间最大压力值不应超过管道设计压力的1.1倍。
3.0.8液态乙烷在管道内的流速宜为0.8m/s一1.4m/s,最大流速不应超过3m/s。
3.0.9站场宜在进站截断阀上游和出站截断阀下游设置线路管道放空阀。
4线路
4.1线路选择
4.1.1管道线路总体走向的选择应根据乙烷的资源和用户地理位置,结合管道沿线城镇、交通、水利、矿产资源和环境敏感区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1.2管道线路应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宜避开矿山采空区、活动断层。当受到条件限制必须通过上述区城时,应选择其危害程度较小的位置通过,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1.3管道线路宜避开城乡规划区当路由受限时、应征得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1.4管道线路不应通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飞机场、铁路及汽车客运站、海(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4.1.5乙烷管道不应在公路或铁路的隧道内及桥梁上敷设。
4.1.6埋地管道线路与建(构)筑物及设施外缘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态乙烷线路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外缘的间距不宜小于15m,最小间距不应小于5m。
2液态乙烷线路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外缘的间距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3管道线路与公路、铁路并行时,管道线路应在公路、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款要求时,应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