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1950-2021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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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 1950—2021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s
2021-12-30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委 员 会 北京市 市 场 监 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11/1950-2021,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无障碍通行设施,DB11/1950-2021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水平,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友好人居环境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改造公共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计。

1.0.3 养老、特殊医疗康复、特殊教育、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相关建筑类型标准中的具体规定。
1.0.4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保证残疾人、老年人等对于无障碍环境有需求的人士的社会生活;
2 遵循通用设计、合理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保证公共建筑无障碍环境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兼 顾经济、绿色和美观;
3 保证无障碍通行、无障碍服务和无障碍信息交流的系统性,保证与其他项目衔接的无障碍设施
的连贯性和系统性;

4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计。

1.0.5 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标准中的原则性要求;山地等特殊条件的公共
建筑,条件受限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无法达到本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充分论证。

1.0.6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无障碍通行设施 accessible access and circulation 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设施。

2.0.2 无障碍通行流线 accessible circulation
在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的不同区域,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 主安全地通行的交通流线。
2.0.3 无障碍服务设施 accessible plumbing facilities, accommodation,seats and low height service
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使用的卫生设施、住宿设施、席位和低位服务设施。

2.0.4 无障碍通道 accessible route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通行的通道。

2.0.5 通行净宽 passage clear width
无障碍通行设施在高度不大于2.00m 范围内可通行的净宽度。

2.0.6 无障碍休息区 accessible rest area
设置轮椅停驻位、带靠背和扶手的座椅的休息区。
2.0.7 无障碍游览流线 accessible visiting route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进行游览活动的流线。
2.0.8 家庭卫生间 unisex toilet
又称第三卫生间,是方便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卫生间。

2.0.9 容膝容脚空间knee and toe clearance
容纳乘轮椅者腿部和足部并满足其移动需求的空间。

2.0.10 通用设计 universal design
是在无障碍设计基础之上,在最大限度的可能范围内,不分性别、年龄与能力,适合所有人方 便使用的环境或产品设计。
3 3 无障碍通行设施
3.1 无障碍通道
3.1.1 无障碍通道上宜避免地面高差,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3.1.2 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不宜小于1.50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通行净宽不 应小于1.80m。当通行净宽小于1.50m时,应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避让空间,避让空间的 间距不应大于50m。

3.1.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检票口、结算口、防盗电磁口、自动感应出入口、排队处等应满足轮椅通行,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当设置手动操作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0.85m~1.00m。手动操作装置前宜设置长度不小于500mm 的提示盲道。

3.1.4 无障碍通道上不宜设置井盖、箅子,当必须设置井盖、箅子时,其孔洞的宽度不应大于13mm, 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3.1.5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不宜设计为人行主要通道。

3.1.6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其他低于 2.00m 的空间,应在边缘净高度不大于 2.00m 范围内采取安全阻挡措施,且靠近人体头部的安全阻挡措施应避免对人带来磕碰伤害。
3.1.7 无障碍通道的长度大于 50m 时,宜设置无障碍休息区,休息区不应影响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 宽。
3.2 轮椅坡道
3.2.1 纵向坡度大于1:20 的轮椅坡道不宜设计成曲线形。 3.2.2 轮椅坡道的坡度及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14,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坡段提升高度不大于150mm 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2 轮椅坡道的提升高度大于 750mm 时及转弯处应设置休息平台,每个坡段的提升高度不应大 750mm。 3.2.3 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宜小于 1.50m。

3.2.4 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开启及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当休息平台连接坡道宽度发生变化时,这个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与其连接的较宽坡道的宽度。

4 无障碍通行流线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场地、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建筑内部有无障碍需求的空间及无障碍设施之间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连接,形成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无障碍通行流线宜满足通用设计的原则。
4.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
4.1.3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突出部分大于100mm 且底面距地 面高度小于2.00m 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600mm,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 4.1.4 无障碍通行流线应避开地形险要地段或其他易发生危险处。
4.1.5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通行设施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2 应反光小或无反光; 3 当设置地毯时,不应设置厚地毯,并应与地面固定,当边缘高度超过6mm 时,应以斜面过渡;
4 应避免采用易引起视觉错觉认为地面有标高变化的图案; 5 室外宜提供遮雨措施。 4.1.6 在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无障碍通行设施均应符合本标准第3 章的规定。
4.2 建筑场地
4.2.1 场地的主要人行出入口应与周边人行道无障碍衔接。 4.2.2 场地内人行道与车行道宜分流,应合理设置人行横道。 4.2.3 人行道与车行道有高差时, 在人行道的路口和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置缘石坡道。 4.2.4 活动场地和人行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4.2.5 休息座椅宜设置靠背和扶手,并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4.2.6 绿化景观和室外活动场地的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并应设置无障碍游览流线。
4.2.7 大型公共建筑和视觉障碍者集中的建筑场地内的人行流线上,宜至少设置一条连贯的盲道路 径,连接场地的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建筑主要人行出入口,并保证行走安全便捷,盲道应符合本标准第3.8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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