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48-202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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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1948—202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Computer Aided Drawing in Detailed Spatial Planning
2021-12-30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 市 场监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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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实施,深化推进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20〕19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DB11/T 997 进行了修订。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分为市、区、乡镇三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含亦庄新城规划)、乡镇域规划。本标准将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对详细规划制图进行规范。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制图要求;3.图层命名;4.图例与符号。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2.细化了制图要求;3.修改了图层命名规则;4.增加了本标准图层与详细规划数据、成果图纸的对应关系;5.修改了图例符号的分类和样式。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的技术质量,保障北京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矢量成果整合与共享,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针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定位 和详细规划相关编制技术要求,开展制图标准编制。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市
域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所涉及的计算机辅助制图。
1.0.3 北京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制 图 要 求
2.1 一 般 规 定
2.1.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制图应首先确定其定位、时间和精度等三项绘图基准。
2.1.2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叠加的底图应符合本标准第 2.3 节的规定。
2.1.3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图形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 2.4 节的规定。
2.1.4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注记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 2.5 节的规定。
2.1.5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图形颜色应采用真彩色。
2.2 绘 图 基 准
2.2.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所使用的定位基准应采用北京地方平面坐标 系与北京地方高程系,且应与国家空间参考系建立联系。
2.2.2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所使用的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元纪年。
2.2.3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所用长度单位应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面积单位应以平方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3 底 图 要 求
2.3.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作底图时,应符合 现行地方标准《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 407 的规定,宜采用 1:2,000 比 例尺的底图。地形图内容的颜色应统一采用真彩色(91,91,91)表示。
2.3.2 含有底图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图应能清晰展现原有地形、地貌、 地物等地表要素。
2.4 图形绘制要求
2.4.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图形绘制包括点状、线状、面状图形,图形 的绘制应符合数据库空间拓扑要求,图形不得自交,相邻面状图形不得重叠。
2.4.2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线状图形应为多段线或弧线,面状图形应为 若干条连续的线段或弧段围合而成的封闭图形。
2.4.3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点状、线状、面状图形的图面表达应符合本标准第 4 章的规定。

3 图 层 命 名
3.1 图层命名规则
3.1.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同一图层命名应保持结构一致,便于数据统 一管理。
3.1.2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中图层命名应按图
3.1.2 使用字符、中文分段式结构,图层名称宜由“规划层级”“类别代码” “图层主题”三段式结构组成。

3.1.3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CAD)中图层命名应按 图 3.1.3 使用数字、字符与中文相混合的分段式结构,宜由“规划层级”“类别代码”“图层主题”“分类代码”和“中文说明”五段式结构组成。

3.1.4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与计算机辅助设 计软件(CAD)之间命名转换应遵循要素信息的对应关系。
3.1.5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本标准图层的命名与详细规划数据库图层、成果图纸目录对应关系可参照表 3.1.5。

3.2 基础数据图层命名
3.2.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和计算机辅助设 计软件(CAD)中基础数据图层名称应按图 3.2.1 的结构命名。

3.2.2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和计算机辅助设 计软件(CAD)中地形图和影像图等基础数据的图层命名和图层颜色设置宜符合表 3.2.2 规定。

4 图例与符号
4.1 用地规划图例
4.1.1 街区及主导功能分区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1 的规定。
4.1.2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2 的规定。
4.1.3 规划主导功能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3 的规定。
4.1.4 重点地区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4 的规定。
4.1.5 地下空间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5 的规定。
4.1.6 村庄建设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6 的规定。
4.1.7 国土用地分类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1 的规定。
4.1.8 现状用地功能分类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2 的规定。
4.1.9 用地资源分类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附录 B 中表 B.3 的规定。
4.1.10 规划基准强度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1 的规定。
4.1.11 规划建筑高度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2 的规定。
4.1.12 海绵城市规划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3 的规定。
4.2 规划要素符号
4.2.1 市政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1 的规定。
4.2.2 定线与竖向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2 的规定。
4.2.3 交通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3 的规定。
4.2.4 公共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4 的规定。
4.2.5 历史文化资源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5 的规定。
4.2.6 城市安全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6 的规定。
4.2.7 蓝绿系统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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