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49-202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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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1949—202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Computer Aided Drawing in Spatial Planning of Town
2021-12-30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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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实施,深化推进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20〕19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DB11/T 997 进行了修订。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分为市、区、乡镇三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含亦庄新城规划)、乡镇域规划。

本标准将根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制图进行规范。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制图要求;3.图层命名;4.图例与符号。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2.细化了制图要求;3.修改了图层命名规则;4.增加了本标准图层与乡镇规划数据、成果图纸的对应关系;5.修改了图例符号的分类和样式。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的技术质量,保障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矢量成果整合与共享,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针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在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定位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编制技术要求,开展制图标准编制。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市域范围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所涉及的计算机辅助制图。
1.0.3 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制 图 要 求
2.1 一 般 规 定
2.1.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制图应首先确定其定位、时间和精度等三项绘图 基准。
2.1.2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叠加的底图应符合本标准第 2.3 节的规定。
2.1.3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图形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 2.4 节的规定。
2.1.4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注记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 2.5 节的规定。
2.1.5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图形颜色应采用真彩色。
2.2 绘 图 基 准
2.2.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所使用的定位基准应采用北京地方平面坐标 系与北京地方高程系,且应与国家空间参考系建立联系。
2.2.2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所使用的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元纪年。
2.2.3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所用长度单位应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面积单位应以平方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3 底 图 要 求
2.3.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作底图时,应符合 现行地方标准《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 407 的规定,宜采用 1:10,000比例尺的底图,有条件地区可采用 1:2,000 比例尺的底图;地形图内容的颜 色应统一采用真彩色(91,91,91)表示。
2.3.2 含有底图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图应能清晰展现原有地形、地貌、 地物等地表要素。
2.4 图形绘制要求
2.4.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图形绘制包括点状、线状、面状图形,图形 的绘制应符合数据库空间拓扑要求,图形不得自交,相邻面状图形不得重叠。
2.4.2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线状图形应为多段线或弧线,面状图形应为 若干条连续的线段或弧段围合而成的封闭图形。

3 图 层 命 名
3.1 图层命名规则
3.1.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同一图层命名应保持结构一致,便于数据统 一管理。
3.1.2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中图层命名应按图
3.1.2 使用字符、中文分段式结构,图层名称宜由“规划层级”“类别代码” “图层主题”三段式结构组成。

3.1.3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CAD)中图层命名应
按图 3.1.3 使用数字、字符与中文相混合的分段式结构,宜由“规划层级” “类别代码”“图层主题”“分类代码”和“中文说明”五段式结构组成。

3.2 基础数据图层命名
3.2.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和计算机辅助设 计软件(CAD)中基础数据图层名称应按图 3.2.1 的结构命名。

3.2.2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和计算机辅助设 计软件(CAD)中地形图和影像图等基础数据的图层命名和图层颜色设置宜符合表 3.2.2 规定。

4 图例与符号
4.1 用地规划图例
4.1.1 村庄布局规划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1 的规定。
4.1.2 两线三区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2 的规定。
4.1.3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3的规定。
4.1.4 用途管理复区规划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4 的规定。
4.1.5 乡镇管控单元划分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5 的规定。
4.1.6 国土用地分类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1 的规定。
4.1.7 土地利用现状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2 的规定。
4.1.8 现状限制要素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3 的规定。
4.1.9 生态要素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4 的规定。
4.1.10 集中建设区外国有建设用地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B.5 的规定。
4.1.11 集体产业用地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6 的规定。
4.1.12 减量规划用地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7 的规定。
4.1.13 海绵城市规划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1 的规定。
4.2 规划要素符号
4.2.1 市政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1 的规定。
4.2.2 交通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2 的规定。
4.2.3 公共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3 的规定。
4.2.4 景观与历史风貌保护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4 的规定。
4.2.5 城市安全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5 的规定。
4.2.6 绿地系统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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