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752-2020 既有建筑消能减震加固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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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20.15
P15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752—2020
既有建筑消能减震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energy dissipation of strengthening existing buildings
2020-02-24发布2020-05-0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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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规定、消能器的技术性能、效能减震加固设计、消能部件的连接与构造、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既有建筑消能减震加固技术规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2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
GB50144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9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5034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50367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55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61钢结构焊接规范
JGJ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33建筑机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
JGJ99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116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182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既有建筑existing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建筑。
3.2
后续使用年限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
对既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要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并完成预定的功能。

3.3
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3.4
抗震加固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使既有建筑达到抗震鉴定的要求所进行的设计与施工。
3.5
消能减震加固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by energy dissipation method
采用消能减震技术使既有建筑达到抗震鉴定的要求所进行的设计与施工。
3.6
综合抗震能力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3.7
消能器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器是通过内部材料或构件的摩擦,弹塑性滞回变形或黏(弹)性滞回变形来耗散或吸收能量的装置。包括位移相关型消能器、速度相关型消能器和复合型消能器。
3.8
消能减震结构energy dissipation structure
设置消能器的结构。消能减震结构由主体结构和消能部件组成。

3.9
位移相关型消能器displacement dependent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耗能能力与消能器两端的相对位移相关的消能器,如金属消能器、摩擦消能器和屈曲约束支撑等。
3.10
速度相关型消能器velocity dependent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耗能能力与消能器两端的相对速度相关的消能器,如黏滞消能器、黏弹性消能器等。
3.11
复合型消能器composite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耗能能力与消能器两端的相对位移和相对速度相关的消能器,如铅黏弹性消能器等。
3.12
金属消能器metal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由各种不同金属材料(软钢、铅等)元件或构件制成,利用金属元件或构件屈服时产生的弹塑性滞回变形耗散能量的减震装置。

4基本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消能减震加固方案宜进行安全、技术和经济综合分析,并与其它抗震加固方案进行比较后确定。
4.1.2既有建筑加固完成后的后续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根据需要和实施可行性商定,并应符合以下原则:
a)若现有建筑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小于等于30年,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的B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
b)若现有建筑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大于30年且小于等于40年,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40年;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c)若现有建筑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大于40年,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
4.1.3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宜计入加固后仍存在的构造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b)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结构,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的A、B类建筑结构,其设计特征周期、原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下列“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
1)A类建筑,加固后的构件仍应依据其原有构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的“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值采用;新增钢筋混凝土构件、砌体墙体可仍按原有构件对待。
2)B类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4.1.4采用消能减震技术加固后的结构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要求或满足本规程规定的性能化目标要求。
4.1.5采用消能减震技术按性能化目标加固的既有结构,其最大适用高度可适当增加,当其高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时,应进行专项研究。
4.1.6按性能化目标进行消能减震加固时,按表4.1.6.1规定的性能目标确定不同水准地震作用下的层间位移参考指标,按表4.1.6.2确定不同水准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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