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050-2016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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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J11223-201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 33/1050-2016
城市建筑王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aylight analysis of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2016-04-21 发布 2016-06- 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号)的要求,对现行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进行修订。
本规程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和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结合浙江省的地理特点,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4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操作程序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日照分析基准面做了局部调整,更具有可操作性;
2.日照计算参数中新增日照基准年;
3.明确了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的工作,保障城镇居民日照权益,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日照分析。
1.0.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建设工程,应进行日照分析。未处在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的日照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低多层建筑,已按各地规定的日照间距控制的,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1拟建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时,在其日照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在已经确定的高层的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山体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3拟建低、多层建筑时,对已经处在高层的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山体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叠加遮挡的。
1.0.4日照分析工作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日照分析 sunlight analysis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相应机构受委托对拟建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的技术依据的行为。
2.0.2日照分析对象the object of sunlight analysis
由建筑的使用功能所决定的,有关规范规定必须满足一定日照时间的现状、拟建或规划的建筑(场地)。
2.0.3遮挡建筑the architecture shelter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相邻日照分析对象产生遮挡的建筑。
2.0.4被遮挡建筑the sheltered architecture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高层建筑、山体等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0.5建模modeling
根据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对日照遮挡关系涉及的建筑物在计算机上建立建筑模型的简称。
2.0.6日照主朝向the main direction of sunlight
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主要方向。
2.0.7日照基准面the datum plane of sunlight
日照分析过程中用于反映被遮挡建筑日照情况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建筑立面。
2.0.8日照基准线the datum line of sunlight
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2.0.9日照标准the standard for sunlight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0.10日照标准日the standard day for sunlight
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镇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和建筑使用功能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日期,一般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0.11有效日照时间带the available time of sunlight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冬至日采用9:00-15:00时。
2.0.12真太阳时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2.0.13采样点sampling point
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是日照分析的最基本取样单位。
2.0.14采样点的间距the space between two sampling points
2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
2.0.15多点沿线分析many point analysis
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进行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
2.0.16多点区域分析many一point zone analysis
在任意高度受影面上进行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3.1.2日照分析应由具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或相关规划咨询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并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3.1.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的总平位置、单体平面、建筑高度等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报送调整后的日照分析报告。
3.1.4对日照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相应机构进行复核。
3.1.5委托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真实准确。由于基础资料的原因造成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提供基础资料的委托人自负相应责任。
3.1.6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规程未明确或未涉及的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3.2日照标准
3.2.1日照分析对象应包括下列建筑(含场地):
1居住和养老类:住宅(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村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2文教和卫生类: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及托儿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的疗养用房;
3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其他建筑或场地。
3.2.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2.2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窗台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操作程序
4.1被遮挡建筑和遮挡建筑
4.1.1被遮挡建筑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拟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起讫阴影线与其建筑高度
2.0倍以内且最大不超过260m扇形围合的日照计算范围(按附录B确定)内,调查建筑的使用功能,凡属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均应确定为被遮挡建筑。
2上述被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日照分析对象以及用地性质属日照分析对象的规划地块内的建筑。
4.1.2遮挡建筑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已经确定被遮挡建筑的有效时间带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高层、多层和低层建筑以及其他工程均应确定为遮挡建筑。
2上述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建筑及建筑高度已明确的规划地块内的建筑。
3高度大于4m的围墙若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产生遮挡的,也应当确定为遮挡建筑。
4遮挡建筑一经确定,其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构架等对日照有影响的建筑构件应作为遮挡的组成部分。
4.2建筑建模
4.2.1根据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应对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筑主体进行建模。
4.2.2遮挡建筑应对所有立面上的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进行建模,明显不产生遮挡的可综合取舍。
4.2.3被遮挡建筑应对主朝向立面上的附属结构进行建模,明显不产生遮挡的可综合取舍,并进行窗台设置。
4.2.4建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主体建模应以建筑外墙边线为模型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室内地坪标高。所有建筑物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2窗台设置应明确被计算窗台在立面上的准确位置,以及窗宽、窗台面高,所有被分析的窗台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3附属结构建模应对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凸窗等进行建模。
4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5屋顶突出物应对建筑屋顶上的梯间、机房、构架等进行建模。
6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造型复杂(如穹顶、异型薄壳结构等)时,日照分析软件中无法按实建模,可采用立方体、棱锥体、楔形体等相似模型替代,但替代模型的造型与体量应包罗结构原形。
7建模数据应完整,没有元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应出现包容和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