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DB33/1092-2016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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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J13379-201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 33/1092-2016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2016-04-21 发布 2016-05-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为了深入贯 实施《中华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建筑节能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据浙江省气候特点和现行同家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 89 、现行行业标准 夏热冬怜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 T 229 ,并 参考现行罔家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 T50378 和现行地方相关标准,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 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相关标准 ,在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成了本标准的修定
本标准共分 11 个附录 主要技术 容是 则,术语,基本规定,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 ,结构设计与建筑材料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建筑电气设计等.
1总则
1. 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浙江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设计,制定本标准
1. O. 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
1. O. 3 绿色建筑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 节材和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 O. 4 绿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绿色设计green design
在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3建筑全寿命期building life cycle
建筑从立项、规划、设计、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2.0.4被动措施passive techniques
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环境性能。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措施。
2.0.5主动措施active techniques
通过采用消耗能源的机械系统,提高室内舒适度,实现室内环境性能。通常包括供暖、空调、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措施。
2.0.6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 设备和材料;
2 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 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等各专业在建筑设计各阶段均应紧密配合;
3 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 资源 生态环境 、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3.0.2 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是以满足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要求为前提 星级绿色建筑设 要求是以满足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要求为前提
3.0.3 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策划,并应提供策划专篇
3.0.4 建筑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写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 和《浙江省绿色建筑自评表》
3.0.5 民用建筑应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 设计自评结果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4 总平面设计
4.1 一般规定
4. 1. 1 场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 要求
4. 1. 2 应在场地资源利用不超出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规划设计中应合理控制场地开发强度,采用适宜的场地资源和 用技术
4. 1. 3 场地内规划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时,应与周边区域共亭、互补,做到集约化建设
4.1. 4 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形式、高度、体量、 色调 等应与场地周围环境和城市空间肌理相协调,并避免对周边物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 1. 5 场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室外环境的质量,优化建筑布
局并进行场地环境生态补偿
4. 1. 6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日照标准的规定
4. 1. 7 对同时包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设项目,在场地空间利用、地下 间开发利用和绿地率等指标 时, 应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面积比分摊。
4.2 一星级设计要求
I 场地要求
4.2.1 当场地为废弃 ,需要进行场地再生利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原有的工业用 、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场地,应进行土壤 学污染检测与再利用评估;
2 利用盐碱地时应进行盐碱度检测与改良评估,地基处理和建筑设计应有预防盐碱侵蚀破坏的技术措施;
3 利用裸岩 、石砾地 陡坡地 、塌陷 、沼泽 、废窑等废弃场地时,应进行场地安全性评价, 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地 区环境影响评估和全寿命期成本评价,选择场地改造或土壤改良的措施;
5 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满足项目建设要求
4.2.2 应根据规划要求及市政基础设施条件进行场地建设容量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