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7/T 41-2021 农村人居环境管理与维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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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
CCS C 51 DB5117

四 川 省 ( 达 州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17/T 41—2021

农村人居环境管理与维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rural human inhabitation environment

2021-11-17 发布 2021-11-17 实施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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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人居环境管理与维护的主体、要求和监督考核。
本文件适用于达州市开江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066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
GB/T 3707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
GB/T 38353 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GB/T 38549 农村(村庄)河道管理与维护规范
LY/T 2645 乡村绿化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管护主体
4.1 根据管护对象的不同,按以下方式明确管护主体:
——道路、桥梁交通设施、电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等宜由设施建设方管护;
——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公共空间等可由村级自治组织自行管护或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管护;
——农户庭院、房前屋后等由村民采用自管模式管护。
4.2 村级自治组织应发挥乡贤作用宣传农村传统美德,培育村民参与村容村貌共治的意识,制定管护制度。若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社会力量代替的,村民自治组织应承担监督责任。
4.3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结合所维护乡村的实际情况与合同要求,细化管护质量、管护人员、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应急保障机制和管护监督评价在内的内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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