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R 9140-2017 铁路桥隧守护设施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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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桥隧守护设施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铁路桥梁、隧道(简称桥隧)守护目标的安全,统一桥隧守护设施设计标准,根据《铁路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发(2012]4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警部队守护的国家铁路网中主要干线铁路重要位置上桥隧守护设施的设计。
第三条铁路桥隧守护设施设计应符合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科学用兵、有利执勤、方便生活、确保安全等要求。
第四条铁路桥隧守护设施包括营房建筑及配套的采暖通风、给水排水、供电照明、指挥通信、现场监控、外围围栏、智能报警等设施。
第五条铁路桥隧守护设施设计管理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提出桥隧守护目标建议,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初步确认。
(二)建设单位将初步确认的桥隧守护目标报送铁路总公司,由总公司相关部门组织,邀请公安部、武警部队参加,共同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提出用兵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