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09-2021 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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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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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60
CCA A 00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09—2021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re protection of existing historical building
2021 - 04 - 16 发布 2021 - 05 - 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的总体要求及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的具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进行保护与利用的成片(历史地段)或单独的历史保护建筑。广州市各级历史地段分布参见附录A。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建筑:
a) 在历史地段保护规划中保留的,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
b) 本文件不适用于延续厂房、仓库功能的工业遗产,适用于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工业遗产。
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工程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按照有关标准或本文件确有困难的情况,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和消防设计评估,按GB/T 31592 消防安全工程总则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
b) 历史地段内拆除重建的建筑和整体改造部分,除建筑间距和受保护的价值要素可按照本文件的相关规定外,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
c) 非历史地段内迁移的历史保护建筑,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
d) 新建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5894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
GB/T 31592 消防安全工程 总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1017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GB 51249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CJJ/T 117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XF 480(所有部分)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XF 768 消防摩托车
XF/T 1463—2018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消〔2007〕234号 《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5〕11号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粤建质函〔2016〕2827号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16、GB/T 590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历史保护建筑 existing historical building
为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和各类历史地段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保留、维修、改善的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物以及采取拆除重建方式以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的建筑物。
注:历史保护建筑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法定保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另一类为规划保护对象,包括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各类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法定保护对象、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物、与历史风貌有冲突并采取拆除重建方式以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的其他建筑物。
3.2
历史地段 historic area
能够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即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来源:GB/T 50357-2018,2.0.3,有修改]
3.3
工业遗产 industrial heritage
列入《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或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公布的“工业遗产保护名录”中的,1840年中国近现代工业产生以来,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价值的工业文明遗存。
[来源:WW/T 0091-2018,3.1,有修改]
3.4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来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3.5
传统风貌建筑 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
除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外,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来源:GB/T 50357-2018,2.0.10,穗府办规〔2020〕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名城函〔2018〕6号《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关于印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有修改]
3.6
历史保护建筑保护与利用工程 preservation and adaptive reuse of existing historical building
根据其历史文化或建筑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保护、研究、展示、延续原有功能或新的功能需求,对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功能完整性、性能等级和室内外环境品质等方面进行改善提升的行为。包括修缮、迁移、改造、室内装修、原址复建五类。
注:历史保护建筑保护与利用工程包括了保护与利用两大类工程。保护工程一般包括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迁移四类,利用工程一般包括改造、室内装修、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三类。考虑到保养维护和抢险加固涉及消防问题较少,本文件涉及消防问题的工程共五类:修缮、迁移、改造(包括以改善为目的的加固等)、室内装修、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
[来源:《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
3.7
利用 adaptive reuse
历史保护建筑利用是指根据其历史文化或建筑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保护、研究、展示等需求,延续原有功能或赋予其适宜的当代功能的各种行为。
[来源:《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
3.8
修缮 preservation and repair
在满足历史保护要求,且不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外风格、风貌特征和不改变原有建筑的属性分类、功能用途、主体结构、规模高度等重要特性的前提下,专指对历史保护建筑及其构件进行的保护行为,包括日常保养维护(或维修)、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等。
注:日常保养维护主要包括维护建筑清洁卫生、防潮防渗、临时修补工程、维护或维修防灾设施、危急时的可逆的临时防护加固措施等。轻微修缮是指不涉及价值要素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及建筑结构的修缮。非轻微修缮是指日常保养维护和轻微修缮两种情形以外的所有修缮情形。
[来源:GB/T 50357-2018,有修改]
4 总体要求
4.1 分类及总体要求
4.1.1 根据历史保护重要性,历史保护建筑分为保护一类、保护二类、保护三类,具体内容和建设工程行为限定见表 1。
4.1.2 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措施应用范围应符合表 2。
4.1.3 保护二类、三类建筑(木结构、砖木建筑除外)的改造工程,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国家现行消防规范中二级的要求。其中高层建筑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房、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改造工程,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消防规范中二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