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46 10044-2020 职业病防治监督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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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46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DW46 10044-2020
职业病防治监督评价标准
Standards for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2020-07-31发布 2020-07-31实施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病防治监督评价的重点内容和监督评价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监督评价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17-2015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
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24-2010职业卫生名称术语
DL/T1200-2013电力行业缺氧危险作业监测与防护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病危害occupational hazards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preliminary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s)in construction project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业病危害类别及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4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design of the protective facilitie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3.5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effect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s)control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作出综合评价。
3.6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medical)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3.7
职业病防护设施the protective facilitie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应根据工艺特点、生产条件和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选择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3.8
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又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3.9
应急救援设施first-aid facility
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4总体要求
4.1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评价,目的是通过量化指标,围绕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从管理体系、“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应急救援管理、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等1个方面进行评价,力求反映职业病防治实际情况,找出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4.2职业病防治监督评价采取各单位自评价与公司本部评价相结合方式,各单位组织自评价,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价。
4.3公司安全监察部、各单位安全监察部及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分别收集、整理资料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