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0403-2021 供电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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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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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DW10403—2021代替Q/GDW1403—2014、Q/GDW1581—2014
供电服务标准
Power supply service standard
2021-08-30发布2021-08-30实施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在供电服务的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各项服务资源和服务活动的基本配置要求,以及为客户提供供电服务时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所属各级供电单位、国网客户服务中心,各省级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但具体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等同于向客户的承诺,仅作为企业内部工作过程中,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755一2019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客户customer
可能或已经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3.2
供电服务power supply service
服务提供者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特定方式和手段,提供合格的供电产品和满意的服务来实现客户现实或者潜在的用电需求的活动过程。供电服务包括供电产品提供和供电客户服务。
3.3
供电客户服务power supply customer service
电力供应过程中,供电企业为满足客户获得和使用供电产品的各种相关需求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客户服务”。
3.4
供电客户服务渠道power supply customer service channel
供电企业与客户进行交互、提供服务的具体途径。以下简称“服务渠道”。
3.5
供电客户服务项目power supply customer service item
供电企业针对明确的服务对象,由服务提供者通过具体的服务渠道,在一定周期内按照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内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以下简称“服务项目”。
4供电产品质量标准
4.1电力系统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38755-2019中规定的安全标准。标称频率为50Hz的电力系统频率偏差限值: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频率偏差限值为士0.2Hz。
当系统容量较小时,偏差限值可以放宽到士0.5Hz。冲击负荷引起的系统频率变化为士0.2Hz,根据冲击负荷性质和大小以及系统的条件也可适当变动限值,但应保证近区电力网、发电机组和用户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正常供电。
4.2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a)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
b)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
c)220V单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士10%。
4.3电网正常运行时,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负序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应超过4%。
4.40.38kV~220kV各级公用电网电压(相电压)总谐波畸变率是:
a)0.38kV为5.0%;
b)6kV~10kV为4.0%;
c)35kV~66kV为3.0%;
d)110kV~220kV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