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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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 号)的规定,2018 年,政府投资的机关办公、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从 2019 年起,大幅度提高新建建筑部品部件的使用比例,海口、三亚等城市要争取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到 2020 年,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总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到 2022 年,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为了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上述目标,稳步推进并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在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机制,结合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土地出让阶段
第一条 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指标,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公告等招拍挂文件中予以注明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等要求。土地出让成交后,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就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与竞得人签定补充协议,并负责监管。
第二条 对政府投资保障房和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在研究项目建设方案时,须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 号)和省住建厅、发改委、规委会和国土厅四部门《关于印发(2018 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8]91 号)之规定,确定项目建造方式。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书面征求同级住建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行业意见。同级住建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反馈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意见。
第二章 规划报建阶段
第三条 确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筑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向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主要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实施楼栋、装配率等专项说明内容(详见附件 1)。 第四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实施内容对装配式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章 初步设计阶段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审查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详见附件 2)、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内容及深度要求详见附件 3)等材料。涉及结构超限的项目应在超限审查通过后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结构、施工等方面的专家(5 或 7 名)按照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审查要点(详见附件 4)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专项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之一。 设计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 施工图审查阶段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文本及专项审查意见书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部位、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装配式建筑修改后实施方案重新审查。,审查结论作为图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