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水印 GB55028-2022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官方预览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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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明确特殊设施项目基本功能、性能、关键技术措施要求,规范特殊设施项目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防灾避难场所和城市雕塑等特殊设施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特殊设施项目建设应坚持合理布局、绿色低碳、安全运维原则,并应远近期结合。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特殊设施空间、设备和附属设施配置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并应满足综合防灾、保护生态、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
2.0.2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灾害为低风险的地段,并应符合卜列规定:
1地面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具备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良好的地段,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构成危害;
2地面特殊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的口部建(构)筑物等地面附属设施,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的距离,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3地面特殊设施基地的场地高程不应低于城市防洪和内涝防治确定的控制标高,并应兼顾场地雨水收集与排放,调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
2.0.3特殊设施建设与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特殊设施建设应注重地下空间资源保护,对生态环境、文化遗产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2特殊设施的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布置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景观的影响;
3当特殊设施及其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和废气污染时,应采取降噪减排措施,不应对邻近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4特殊设施应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0.4特殊设施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2.0.5当特殊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自然灾害,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检测鉴定,并按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3.1一般规定
3.1.1城市工程管线纳入综合管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城市主干工程管线时应采用干线综合管廊;
2敷设城市配给工程管线时应采用支线综合管廊或缆线综合管廊。
3.1.2综合管廊应根据功能需要进行建设。
3.1.3当进行城市新区建设及城市更新时,应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域建设综合管廊。
3.1.4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等合理布局。综合管廊部署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或使用状况,以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的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3.1.5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应划定综合管廊三维控制线,明确综合管廊各级监控中心用地范围。
3.1.6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1.7综合管廊建造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环境条件等确定,主体结构材料应满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要求。
3.1.8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及设备应根据运行环境及应对事故危害需要,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爆等措施。
3.1.9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运行维护档案,并应会同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略)
4防灾避难场所
4.1建设要求
4.1.1防灾避难场所应根据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等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
4.1.2防灾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地势较高、地形较平坦、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共空间;避难建筑应优先选择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公共建筑。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地段,以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并应避开行洪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高压线走廊区域;
2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3应避开周边建(构)筑物垮塌和坠落物影响范围,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4防灾避难场所场地严禁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穿越,场地周边敷设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4.1.3防灾避难场所可通达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与城镇外部应有可靠交通连接,与周边避难场所应有疏散通道连接;
2固定避难场所应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
4.1.4地下空间作为防灾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人员进出安全。(略)

内容索引: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3
3.1一般规定3
3.2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4
3.3缆线综合管廊5
4防灾避难场所6
4.1建设要求6
4.2布局与设施7
4.3避难建筑9
5城市雕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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