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导则 (试行)晋建质字〔2022〕22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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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 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基本规定····························································· 1
2 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实施基本要求·····································2
2.1 实施论证的重要工程范围········································2
2.2 专家抽取····························································· 3
2.3 论证内容····························································· 3
2.4 论证程序····························································· 4
2.5 论证结果····························································· 4
3 重要工程论证的技术要点··············································6
3.1 一般规定····························································· 6
3.2 建筑专业····························································· 6
3.3 结构专业····························································11
3.4 给排水专业························································ 16
3.5 暖通专业··························································· 19
3.6 电气专业··························································· 25
3.7 勘察专业··························································· 28
3.8 市政工程··························································· 40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导 向、质量第一、依法监管,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提升工程 勘察设计质量和项目审批效率,规范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工 作,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 制度改革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晋建办字 〔2019〕15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的通知》(晋建质字〔2022〕17 号)的要求,结合山西省实际情 况,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需要进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的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均应按照本导则对项 目勘察设计进行论证。 其他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论证可参照执行。 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的项目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 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3 基本规定
1.3.1 重要工程应严格按照本导则的要求进行施工图专家论证, 各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
1.3.2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 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经济、适用、绿色。
2 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实施基本要求
2.1 实施论证的重要工程范围
2.1.1 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1.2 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80 米以上的住 宅建筑;
2.1.3 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的公 共建筑和 1 万平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参照《消 防法》附则规定执行);
2.1.4 单体建筑面积 2500 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 乐场所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 施建筑;
2.1.5 重要工程附设的车库;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平 方米或埋深 10 米及以上的车库; 2.1.6 采用无梁屋盖结构的地下建筑;
2.1.7 跨度为 18 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跨度为 36 米以上的 钢梁、钢桁架、索膜结构;跨度为 60 米以上空间网格结构;含有 出挑 6 米以上悬挑构件的建筑;
2.1.8 建设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勘察项目;
2.1.9 特别不规则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其他超出国家技 术规范的建筑工程;
2.1.10 单跨 40 米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 100 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水厂、全地下式的泵站、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1.11 长度大于 500 米的城市地下道路和隧道;
2.1.12 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2.2 专家抽取
2.2.1 专家应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中未覆盖 的专业可另行邀请选取。
2.2.2 专家组成应根据论证工程类别涵盖所有专业,每个专业的 专家数量不得少于 1 名,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增加相关专业的 专家数量。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国家知名专家。
2.2.3 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论证。
2.3 论证内容
2.3.1 重要工程应全专业、全方位进行论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各专业(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市政 等)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 勘察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
3 节能、绿色建筑执行情况;
4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同时要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 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5 已进行专项论证的内容均以专项论证意见为准,重要工程 施工图论证不再论证相关内容,但应核实按照专项论证意见修改 落实情况;
6 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
2.3.2 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 部第 51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需经消防专项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 应先由消防审查机构完成消防专项审查后,再进行重要工程专家 论证。论证时原则上不再论证与消防相关的技术内容。此范围以 外的工程,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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