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附申报流程及表格)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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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推荐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证书和标牌。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或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相对应的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工业建筑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既有建筑改造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监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预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
第七条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建立本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八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包含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附件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要求标准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