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 湖南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与建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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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数据分类与编码 5
4.1 市政基础设施分类编码 5
4.2 市政基础设施要素分类编码 5
5 数据项描述 6
5.1 数据项属性 6
5.2 市政基础设施的数据项 7
6 数据采集 8
6.1 一般规定 8
6.2 采集范围 8
6.3 采集流程 9
6.4 数据内容 11
6.5 数据核查汇交 13
7 数据建库 16
7.1 建库流程 16
7.2 数据准备 16
7.3 数据库构建 16
7.4 数据入库 16
8 附录 17
附录 A 市政基础设施分类标准 17
附录 A1 市政基础设施分类编码 17
附录 A2 市政供水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21
附录 A3 市政排水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29
附录 A4 市政燃气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31
附录 A5 市政热力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36
附录 A6 市政电力、照明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38
附录 A7 通信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42
附录 A8 工业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52
附录 A9 综合管廊(沟)要素分类编码 61
附录 A10 不明管线要素分类编码 61
附录 B 普查单元与通用属性信息表 62
附录 B1 普查单元信息表 62
附录 B2 市政基础设施通用管理属性表 65
附录 B3 市政基础设施通用隐患属性表 66
附录 C 地下管线设施信息表 68
附录 C1 市政地下管线信息表 68
附录 C2 管线代号与颜色 71
附录 C3 管线特征点和附属物表 73
附录 C4 管线材质数据字典表 74
附录 C5 管线敷设方式数据字典表 74
附录 C6 管线段型数据字典表 75
附录 D 地下交通设施信息表 75
附录 D1 人行地下通道信息表 75
附录 D2 地下道路信息表 76
附录 D3 城市地下轨道交通信息表 77
附录 E 地面相关设施信息表 78
附录 C1 取水设施信息表 78
附录 C2 净水厂(含地下水配水厂)信息表 80
附录 C3 加压泵站信息表 82
附录 C4 调压泵站信息表 84
附录 C5 污水处理厂信息表 86
附录 C6 排水泵站信息表 88
附录 C7 调蓄设施信息表 89
附录 C8 天然气门站信息表 91
附录 C9 天然气储配站信息表 92
附录 C10 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信息表 93
附录 C11 加气站信息表 94
附录 C12 综合管廊(沟)信息表 95
附录 F 地下其他设施信息表 96
附录 F1 人防工程信息表 96
附录 F2 废弃工程信息表 97
引用标准名录 99
1 总 则
1.1.1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数据采集以及数据建库工作。
1.1.2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城市地下工程管线设施的数据采集与建库以及管线要素分类编码、管线相关代码定义沿用《湖南省城市综合地下管线数据建库与共享交换技术规程》(DBJ43/T_510)的内容,增加城市地下工程管线设施的管理属性、隐患属性的采集要求;城市地上市政基础设施的信息表参照《湖南省市政设施调查技术导则》中的相关内容。
1.1.3 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与建库成果在生产、移交、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
1.1.4 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与建库技术方法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湖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1 普查单元 survey unit
市政设施普查以道路为普查单元,根据各级城市规模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行政区划单位划分普查区域,行政区划单位和普查区域的确定原则根据各地方具体情况确定;普查单元的划分原则应从可操作性出发,在一个普查区域内以各级城市道路为普查单元,科学编制普查单元编号,各普查单元要无缝衔接,全面覆盖普查区域。
2.1.2 数据项 data item
数据项可以是字母、数字或两者的组合。通过数据类型(逻辑型、数值型、字符型等)及数据长度来描述。数据项用来描述实体的某种属性。在地理信息系统中,数据项描述对象是地理实体各要素及其属性,分为几何属性(地理位置和形状)和非几何属性,包括标量属性(各种量测值)和名称属性(地名及地物名)等。
2.1.3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municipal facilitie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是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等。
本规程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指“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2.1.4 城市地下道路 urban underground road
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
2.1.5 人行地下通道 pedestrian underground passage
设置在地表以下专供行人及自行车等通行的通道,主要组成部分是主通道和出入口。
2.1.6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输系统,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方式。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本规程涉及的城市轨道交通,指“地铁系统、地下交通设施”。
2.1.7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se work
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2.1.8 废弃工程 abandoned project
本规程中指代各种市政管线设施的废弃工程、明挖法施工方式存留地下的永久结构和其他不明废弃工程。
2.1.9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地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10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的目的使用的年限。
2.1.11 结构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of structures
工程结构设计时,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后果的严重性所规定的结构等级。
2.1.1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13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根据建筑物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3 基本规定
3.1.1 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及建库使用的空间数据,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如采用其他坐标系和高程基准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换算关系。
3.1.2 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及建库使用的地形图比例尺不应小于1:2000,宜采用1:500。
3.1.3 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规定的代码(六位),宜使用区县级区划代码。
3.1.4 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和建库应包含市政基础设施空间数据、属性数据、管理数据和隐患数据。
3.1.5 市政设施采集数据与建库应符合2021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相关文件要求。
3.1.6 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系统应能对市政基础设施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具备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3.1.7 参与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过程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署保密协议。
4 数据分类与编码
4.1 市政基础设施分类编码
4.1.1 市政基础设施分类编码沿用《湖南省城市综合地下管线数据建库与共享交换技术规程》(DBJ43/T 510)的规则,其中地下管线及设施分类编码直接沿用,其他市政设施则编码进行扩充。
4.1.2 分类代码采用6位十进制数字码,分别为按数字顺序排列的大类、中类、小类和子类码,代码结构如下:
(1)左起第一位为大类码;
(2)左起第二位为中类码,在大类基础上细分形成的类;
(3)左起第三、四位为小类码。在中类基础上细分形成的类;
(4)左起第五、六位为子类码,在小类基础上细分形成的类。
4.1.3 具体的市政基础设施分类编码,见附录A1 市政基础设施分类编码。
4.2 市政基础设施要素分类编码
4.2.1 市政基础设施的特征物、附属物采用要素分类编码进行管理。
4.2.2 市政基础设施要素分类编码是在6位市政基础设施分类编码后再加两位顺序码构成。
4.2.3 为方便数据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分类编码后加“00”数字直接表示该设施的基础要素,例如雨水管线设施分类码为520110,为方便管理直接标记雨水管线段分类码为52011000,雨水管线附属设施(点)分类码为520121,其下的附属设施要素分类码52012101(弯头)等等。
4.2.4 地下管线要素(管线段、管线附属设施)分类编码,沿用《湖南省城市综合地下管线数据建库与共享交换技术规程》(DBJ43/T 510)中的管线要素编码,见附录A2-A10市政基础设施要素分类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