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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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 布,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 理部令第 2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 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 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 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 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 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 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 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 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 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 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 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 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 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 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 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 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 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 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 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 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 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 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 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 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 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 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 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 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 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 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 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 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 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 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 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 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 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 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 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 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 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 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 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 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 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