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82-2022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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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982—2022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设计标准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formation model
2022-03-31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1 总 则
1.0.1 为推进北京市岩土工程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模型技术在岩土工程中的应用,提高信息化应用效率,提升工程运维风险管控水平,促进城市信息模型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的创建、应用和管理。
1.0.3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与工程全生命期各阶段工作相适应,满足工程全生命期的相关要求。
1.0.4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formation model(GEIM) 建设工程全生命期所涉及到的岩土工程对象特性及管理要素进行数字化表达所形成的成果的总称。
2.0.2 地表信息模型 surface information model
与岩土工程相关的一定范围内地表及以上地形、地物的几何、物理和功能特征的信息模型。
2.0.3 地下设施信息模型 underground facility information model
与岩土工程相关的一定范围内既有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地下障碍物和地下交通设施的几 何、物理和功能特征的信息模型。
2.0.4 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 model
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评价等信息的信息模型。
2.0.5 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 geotechnical design information model
有关土方调配、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基处理、边坡支护、场地形成等岩土工程相关设计的信
息模型。
2.0.6 场地形成工程信息模型 site formation information model
反映场地设计高程形成以及为满足后续建造、使用期间场地要求,对场地进行挖方、填方、地基改 良、场地临时排水等预处理等相关几何、物理和功能特征的信息模型。
2.0.7 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 geotechnical monitoring information model
通过监测采集到与岩土工程相关的工程本体及周边环境要素的几何、物理、功能特性等随时间变化 的信息模型。
2.0.8 元素 element
岩土工程中独立或与其他部分结合,并具备一定作用的实体。
2.0.9 几何信息 geometric information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中各类模型单元的空间位置及几何尺寸等可以测量的信息。
2.0.10 属性信息 non-geometric information
除几何信息以外,用以描述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各类特征的信息。
2.0.11 模型单元 model unit
承载具有一定功能的各类岩土工程实体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的集合。
2.0.12 模型构件 model component
经加工形成的可以重复利用的模型单元。
2.0.13 模型精细度 level of model definition
模型中所容纳信息的精细程度。
2.0.14 几何信息精度 level of geometric detail
模型单元在视觉呈现时,几何表达的真实和精确程度。
2.0.15 属性信息深度 level of non-geometric detail
模型单元承载属性信息的详细程度。
2.0.16 交付物 deliverables
基于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的可供交付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信息模型(原始模型或经产权保护 处理后的模型)、基于信息模型形成的各类视图、分析表格、说明文档、辅助多媒体等。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可包括地表信息模型、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岩土工程
设计信息模型以及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等专业模型。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各专业模型可在工程勘察、岩
土工程设计各阶段按照应用需求建立,并应满足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协同工作需要,支持各阶段、各项任 务和各相关方信息获取、更新、管理需求。
3.1.2 场地形成工程信息模型除应包含各类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以外,尚可包含必要的市政工程信息模
型。
3.1.3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用软件应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并应具有查验信息模型、各相关方协同工 作等功能。
3.1.4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单位和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几何信息应采用国际单位;
2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属性信息数据中的物理量应采用国际计量单位;
3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空间参照系应采用北京地方坐标系和北京地方高程系。
3.1.5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精细度可根据使用阶段划分为 4 个等级,模型精细度等级与模型使用阶段对应 关系应符合表 3.1.5 的规定,同一项目的不同专业可根据应用需求建立不同精细度等级的信息模型。
3.1.6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由模型单元组成,所包含的模型单元可按照模型使用阶段分级建立,并可嵌 套设置。
3.1.7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单元应以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表述工程对象信息,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单元的几 何信息精度可分为 G1、G2、G3、G4 四个等级,属性信息深度可分为 N1、N2、N3、N4 四个等级,具
体划分参见各专业模型创建要求。模型单元几何信息精度等级应与相应使用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要求一 致,但模型单元属性信息深度等级不宜低于几何信息精度等级,具体要求参见表 3.1.7。
3.1.8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构件宜采用构件库对构件的内容、命名规则、分类方法、精细度、数据格式、 版本及存储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3.1.9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单元宜根据专业和元素类型进行系统分类。
3.1.10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能够通过命名和颜色快速识别模型单元所表达的工程对象。
3.1.11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所包括的数据(信息)和交付物应符合工程项目相关阶段和任务的使用需求。
3.2 模型信息分类及编码
3.2.1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中信息编码结构应包括表代码、大类代码、中类代码、小类代码、细类代码和 子类代码,各级代码应采用 2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结构如图 3.2.1 所示。
3.2.2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信息分类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元素分类模型信息编码应符合表 3.2.4 及各章 节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阶段、组织角色、项目信息等分类模型信息编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岩土体岩性分类模型信息编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0.2 的规定。
3.2.3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中信息编码结构和编码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代码与分类对象编码之间用“-”连接,分类对象编码相邻层级代码之间用英文符“.”隔开;
2 大类编码应采用 6 位数字表示,前 2 位为大类代码,其余 4 位用“0”补齐;
3 中类编码应采用 6 位数字表示,前 2 位为大类代码,加中类代码,后 2 位用“0”补齐;
4 小类编码应采用 6 位数字表示,前 4 位为上位类代码,加小类代码;
5 细类编码应采用 8 位数字表示,在小类编码后增加 2 位细类代码;
6 子类编码应采用 10 位数字表示,在细类编码后增加 2 位子类代码。
3.2.4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信息按照元素分类时,大类代码按照专业分类,大类编码应符合表 3.2.4 的规
定。
4 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
4.1 一般规定
4.1.1 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应包括地表信息模型和地下设施信息模型等。
4.1.2 地表信息模型的创建应依据卫星遥感测量数据、航空摄影测量数据、地面激光扫描测量数据、工
程测绘数据、数字化地形图等,地下设施信息模型的创建应依据地下设施调查、探查以及测量的数据和 资料等。
4.2 模型内容
4.2.1 地表信息模型内容宜包括地形以及地表设施,地表设施宜包括地上建(构)筑物、地表水体、交
通设施、植被、施工场地及地表其他设施等。
4.2.2 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内容宜包括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地下障碍物及地下交通设施等。
4.3 模型信息分类及编码
4.3.1 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信息按照元素分类时,中类和小类编码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