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64-2021 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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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6105一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64-2021
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gional municipal temporary works of urban road construction
2021-12-27发布 2022-05-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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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1.0.3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施工区域construction area
进行施工活动时,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2.0.2市政临时工程municipal temporary works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的临时建设工程。
2.0.3迁改工程relocation project
对既有建(构)筑物或设施有影响,经过权衡利弊,对原建(构)筑物或设施进行拆迁的工程。

3迁改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迁改的临时管线不宜作为永久管线使用。
3.1.2市政绿化迁移选用的植物材料种类、品种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1.3照明设施迁改前应调查路面下的管线情况,对迁移路灯涉及的管线,应联系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3.1.4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设置车辆禁行或限速、车辆导流、行人导流等警示标志(牌)灯。
3.2临时道路
3.2.1临时道路应结合当地水文特征、工程地质和交通状况等条件,选择合理、有效、经济的迁改方案。
3.2.2占道施工时,应遵守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信息应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应按规定设置临时道路。
3.2.3临时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临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人口的一侧,应为沿线单位和居民的出行设置专用的临时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应安全、坚实、平整和连续;
2临时行人通道上不得有妨碍行人安全的障碍,临边一侧应设置高度为1.8m的安全围栏,并有交通导向和安全警示牌,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
3横穿临时道路的沟槽宜在夜间封团施工,并应及时恢复交通。未能及时恢复交通时,应使用钢板等材料覆盖固定,与原有道路接顺,并采取降噪和防滑措施。
3.2.4临时车行道路宜按施工需要,设计单行循环干道或双行干道,出人口通道应保持平坦、整清,其他空旷场地应进行绿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硬化或遮蔽,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道单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m,双行道不宜小于6m;载重汽车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2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宽度不应小于4m,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3主干道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人行专用通道,并与车行道进行有效隔离和标识。
3.2.5临时桥梁应满足便民出行、安全、载重及防滑要求,宜采用钢便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两端与道路连接部分应顺直、平整;
2桥面净宽应与道路净宽一致,并应安装防滑条。桥面防护设施应满足车辆通行要求,人行道防护栏杆不应小于1.1m,栏杆颜色标准应统一;
3桥头应设置限重、限宽、夜警灯及禁止超车、停车等标志,防护栏杆应粘贴反光标志。
3.2.6绿化带改为临时道路时,应对道路基层进行加固处理。
3.3管线迁改
3.3.1管线设计前应进行资料收集及现场复核,复杂管线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期测,对重大管线及构筑物的期察成果应逐一审查。
3.3.2管线迁改方案应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论证应由管线运维单位共同参与。
3.3.3设计应预留永久管线的线位空间,并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既有设施保护
4.1一般规定
4.1.1临时道路和桥梁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专人清扫,保持通畅,不得在主路上堆放构件、材料等障碍物;
2应配备酒水车降尘,清扫车清扫,辅以保洁员打扫卫生;
3应定期清理排水沟内淤泥、杂物;
4路口临时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应安排专业人员管理、维护。
4.1.2施工单位应每天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确保日常安全。
4.1.3应设置设施安全监测设备开展日常监测、预警,对可能发生或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1.4相关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道路塌陷、管线挖断、道路积水、河道围堰期塌和河道超水位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论证。
4.1.5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4.1.6施工前,应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既有设施保护手续。
4.1.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修订应急预案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建设规模、质量安全风险、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4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4.2排水设施
4.2.1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管道应做好保护,不得占压、损坏排水设施。
4.2.2不得擅自接管排水,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泥浆或直接排放施工废水。施工废水不得直接向污水管道排放,经处理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后方可排放。
4.2.3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定期进行养护清疏,积泥深度不得超过养护标准。
4.2.4悬吊保护管道应安装沉降报警观测装置。
4.2.5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应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维护,及时清淤管渠,检修维护泵站。
4.2.6横穿或临近平行排水设施的,应设置沉降观测点,纳人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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