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83-2021 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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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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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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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12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183—2021
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 规范
Standards of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in urban street comprehensive 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s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1 - 3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服务场所、服务机构及人 员、服务内容、运营保障、服务质量评价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及运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comprehensive 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
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以及业务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
4 服务场所
4.1 环境
4.1.1 建筑设计及室内环境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
4.1.2 公共区域标识应符合 MZ/T 131 的要求。
4.2 设施设备
4.2.1 公共设施应与服务功能相匹配,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
4.2.2 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116、GB 50140 的要求。
4.2.3 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等基础设施配置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
4.2.4 应配置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覆盖公共区域,并有醒目标识。
4.2.5 休息区、公共卫生间、公共助浴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4.2.6 应配置可联动所在地区智慧养老平台的管理系统,至少提供紧急呼叫救援、安全防护、资源管 理调度等功能。
4.3 面积 每个街道应设置服务中心不少于 1 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宜少于 1000 m2。
4.4 用房设置
4.4.1 基本要求
4.4.1.1 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设置。具体可分为生活 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服务用房。
4.4.1.2 每类用房的具体设置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
4.4.2 生活用房
4.4.2.1 生活用房主要包括老年人休息室、公共卫生间、公共助浴间、公共餐厅、理发室。
4.4.2.2 老年人休息室应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分区配置全托床位、日间照料床位。其中,护理型养 老床位不宜少于 15 张;辖区常住人口 3 万人以上的城市街道,护理型床位不宜少于 20 张。 4.4.2.3 公共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宜邻近设置,光线明亮,具备通风换 气条件。公用卫生间应设无障碍厕位,便器旁应安装扶手。
4.4.2.4 公共助浴间应配置沐浴器、恒温设备和沐浴椅(凳)、防滑垫、排气扇等。
4.4.2.5 公共餐厅应配置适合行动不便(坐轮椅)老人的桌椅,并留有分餐、助餐空间。采用柜台式 售饭方式的,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