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183-2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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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CS C 8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83—2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afety of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2021-08-18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巡查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收, 己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电动公交车、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的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要求,电动摩托车 停放充电场所可参考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 14287—2014(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0517—200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31247—2014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7—201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附条文说明)
SJG 39—2017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注: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最高为25 km/h,整车质量最大为55 kg,蓄电池标称电压最大为48 V,电机额定连续 输出功率最大为400 W。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plac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场所。 注:包括与自行车混合停放场所。
3.3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place
设置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可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场所。
3.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停放区域分为建筑外场所和建筑内场所,按建(构)筑物种类分为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5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attache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依附于其他主体建筑而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6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independent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单独建造且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配套设备系统及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7 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open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25%,且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 不小于此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8 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建筑内地坪地面低于室外地坪地面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9 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semi-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地下建筑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车库。
3.10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lot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且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外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3.11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 注:如低压开关柜/箱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充电柜、线缆等,包括配电系统、配套设施、充电设备等。
3.12充电柜 charging cabinet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转为直流电源,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集成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管理系统、通信模块及配套附件的成套电器柜。
3.13充电器 charger
专门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所配置的一种充电设备。
4 总平面布局要求
4.1 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根据 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a) 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应选取 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b) 应满足设施电源接入的要求;
c) 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 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d) 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如因条件限制确需设在有 可能积水的场所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 级的设施;
e)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 或爆炸危险的区域;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58— 2014 的规定;
f) 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建造,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 规定;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不应在场所内设 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
g) 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h) 临近建筑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远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设置窗户的外墙。
4.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 通行、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4.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釆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4.5 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6 m,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与其 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9 m;与 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12 m。
4.6 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 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贴邻建设,且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