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186-2021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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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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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160
CCS P 55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86—2021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 目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water-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in the scope of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water engineering (diversion and storage)
2021-08-31 发布 2021-10-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方 面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深圳市投资的市外水工程(引、蓄水) 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42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SL 725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DB4403/T 118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工程 water engineering
引调水工程和蓄水工程。
3.2 管护范围 scope of the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3 涉水建设项目 water-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涉及水工程管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3.4 水平净距 horizontal clearance
水工程外边线或外壁(含保护层)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3.5 垂直净距 vertical clearance
水工程外边线或外壁(含保护层)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垂直距离。
3.6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公用 管线。
4 基本规定
4.1 总则
4.1.1 涉水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水工程的功能效益、运行管理、拓展规划,且须满足水工程安全、水资 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规划整治的总体要求。
4.1.2 涉水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项设计。
4.1.3 涉水建设项目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应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水工 程管护范围内桩基施工应首选非挤土及非振动成桩等施工工艺。对水工程造成影响的,涉水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
4.1.4 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完成方案报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和运营 阶段开展监督检查。
4.1.5 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4.1.6 涉水建设项目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等活动。
4.1.7 涉水建设项目与水工程交叉范围内应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和警示标志。
4.1.8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4.2 规划
4.2.1 涉水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避开水工程管理范围,交叉部位预留的空间应满足水工程的拓展规划 要求。
4.2.2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输油(气)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管廊等工程不宜与其并行。 4.2.3 涉水建设项目不宜迁改水工程。
4.2.4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 4.2.2、4.2.3 相关规定的,在不影响水工程功能效益、运行效果 的前提下,应开展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